局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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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政务数据安全、可靠、高效地服务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政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政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库等。

第三条我局政务数据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3. 明确责任,协同治理;
4. 科学规划,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局政务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安全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策略制定、安全设施维护、安全事件处理等。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

第三章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八条根据数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程度,将政务数据分为以下等级:
1. 国家秘密级;
2. 商业秘密级;
3. 个人隐私级;
4. 公开级。

第九条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对政务数据进行分级保护,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数据安全措施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销毁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实施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因意外事故而丢失。

第十三条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加强员工数据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章数据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局长对本局政务数据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数据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政务数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对政务数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政务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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