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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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湘价医[2010]164号
•【施行日期】2010.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湘价医〔2010〕16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湘价消[2005]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仅指适用于所标注企业的原研(或单独定价)品种,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附表所列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规格。

三、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二)。

默沙东
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附表一:
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规格
附表二:
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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