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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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一、投资银行: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二、国外发展历史:
(1)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起源19世纪
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2)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二战期间,国库券成投资热点。
1933年《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
(3)20实际8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从分业到混业过度。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意味着分业制度的终结,真正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4)全球金融风暴: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倒闭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
2010.7《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核心: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保护局、衍生品监管、遏制过度投机、破产清算2010.9《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微观:三个监管局对银行、保险业、金融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位于英德法。
宏观:由各成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检测欧盟金融市场宏观风险
三、我国发展史:发展变化体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等方面。
1. 监管方式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注册制(市场主导)、我国是核准制(政府主导)。
98年之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98年《证券法》出台,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
03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06年,修订的《证券法》;08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09《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10《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1《关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分红要求》招股说明书中细化:汇报规划、分红政策、分红计划。
发行人预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
2. 股票发行方式演变:自办发行——91-92 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申请与银行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全额预交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基金及法人配售——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08年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
斜体是网下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工作
量大、效率低。
横线是网上发行。
3. 发行定价的演变:05.1.1年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初步建立。
10.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 债券发展历史:
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由政策性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发行。
发行体: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
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及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98年证券法规定发行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采用核准制。
(发审交核)
证券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监督和批准。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为目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企业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365天。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机构。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引入。
四、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经营单项承销与保荐业务:1亿元,承销与保荐且自营、资管、其他业务中一项以上:5亿
聘请事项:(1)首发上市(2)发行新股、可转债(3)其他
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机构承担,规模大的,联合保荐(不得超过2家)。
保荐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不少于4人。
(6)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资格:(1)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4)3年未受到证监会出发(5)未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资格核准:机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代表人:20个工作日。
申请文件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提交更新。
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事项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保荐机构每年4月份报送年度职业报告。
五、国债承销业务
国债: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参加发行定价,向财政部承销。
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发行。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定价,向财政部承销。
国债承销团业务资格:(1)中国境内成立(2)3年内无中法违法记录(3)专职部门
记账式: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活总资产在1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活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
甲类成员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凭证式:(1)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40个以上
申请与审批:
记账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征求银监会、保监会的意见。
资料提交财政部。
凭证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资料提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建立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杜绝虚假承销、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按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
业务部门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任职。
制定跨墙管理制度,合规部门记录跨墙情况。
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经纪业务: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
承销与保荐、自营、资管、其他之一的,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经纪+承销与保荐、自营、资管、其他之一:1亿。
承销与保荐、自营、资管、其他两项及以上:2亿持续符合指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100% 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
净资本/负债不低于8% 净资产/负债不低于20%
不当行为: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虚假或误导广告、不正当诱使申购、虚假记载:36个月不得参与承销,其他12个月七、投资银行业务监管:证监会
核准制: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要报请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要以强制性和信息披露为中心。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从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
持续督导阶段:主板首发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发新股、转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分别延长一年,分别为:3、2。
监管:机构或负责人1个自然年度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
(153)保荐代表人2个自然年度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6个月不受理该人负责的推荐。
(226)
非现场检查:手工或计算机定期或不定期
(1)证券公司年度报告(2)董事会报告:涉及外币,按承销期末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财务报表附注(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现场检查:(1)机构制度人员的检查(2)业务的检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之前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05之后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3.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
(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4)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睢宁县天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是确定公司等级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的依据。
4.设立程序: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6个月。
5.发起人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发起设立的:缴付全部股款后,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提前15天通知,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是出席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0-15-30)
7.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有。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8.发起人(履行设立职责)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9.发起人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10.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有约束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修改章程:相抵触、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1.变更要求(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不能虚高);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两者的差异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注册资本/股份资本/股本)
1.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我国是法定资本制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动态)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静态)
2.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增加:▲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减少股份数额▲减少每股面值▲以上兼而有之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股份是最基本构成单位)、可转让性。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不允许回购,除了:
A减少注册资本(10日)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总额的5%,1年内转给)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为决定权和审批权,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审议代表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案。
累积投票制:大会选举董、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补充:监事会召集主持→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提前20天通知;临时:提前15天通知;发行无记名投票:提前30日。
(发行无记名股票将会稀释股权,所以早一点通知为好)创立大会:提前15天通知
出席:个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持股凭证。
(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持股凭证。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人数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千万记住是实收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上述2/3以上通过,主要是
①公司章程的修改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⑤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董事会、监事会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注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同)和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董事长”)
八、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召集规定
独立董事提议:收到提议后10日内做出反馈,召开提前5天通知。
监事会提议:收到提议后10日内做出反馈,召开前5天通知。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自行召集程序较为繁琐,需要走备案程序)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出席: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不包括独董)
3.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一并保存,保存不少于10年。
4.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召开前10天提出。
5.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除了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其中三项针对自己即10%,30%,50%,一项针对自己即70%)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千万注意这里并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5项)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共7点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6项)
①董事会、监事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出议案是3%,但提名独立董事只需要1%)
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③要求报送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⑤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⑥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可以辞职)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请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
(6)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
5.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种类: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中,后三种,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
股东大会前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原则: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若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还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按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股利分红)。
注意,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金来源: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公积金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资的25%。
(千万牢记并非20%)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合并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设合并就是(A+B=C)
2.分立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原公司继续存在)
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分立、减资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清算: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先自己聘请,在申请法院指定)
(1)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
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破产。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3项)
(一)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法人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归属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避开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三)筹集资金: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快速筹资,增强公司的发展能力。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股票发行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