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规范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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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装甲用30CrNiMoNb和42CrNiMoV轧制均质装甲钢板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甲用厚度为4mm、5mm、6mm、8mm、10mm、12mm、15mm的30CrNiMoNb钢板(卷)和厚度为2.5mm、4mm、5mm、8mm、10mm、12mm、15mm、20mm 的42CrNiMoV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JB 59.18 装甲车辆试验规程、装甲钢板抗枪弹性能试验
GJB 1496A 装甲用28Cr2Mo、26SiMnMo和22SiMn2TiB钢板规范
ZBY 230 A型脉冲反射式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3 要求
3.1 冶炼方法
30CrNiMoNb钢应采用电弧炉(或转炉)冶炼加炉外精炼。
42CrNiMoV钢应采用电弧炉冶炼加炉外精炼。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采用能保证本规范各项要求的其它方法冶炼。
3.2 牌号和化学成分
3.2.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牌号和化学成分
3.2.2 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3.3 交货状态
3.3.1 30CrNiMoNb钢板正火加高温回火、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2 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钢板应以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厚度为2.5mm和4mm的钢板以冷轧板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3 钢板以切边或不切边状态交货。
具体交货状态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3.4 其他交货方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4 力学性能
3.4.1 硬度
交货状态钢板的布氏硬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2 冲击
3.4.2.1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表3推荐热处理制度处理后,检验钢板在-40℃下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其结果应符合4的规定。
公称厚度小于6mm的钢板不做冲击试验。
表4 钢板的冲击吸收能量
3.4.2.2 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1个试验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应从原钢板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平均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3.5 冷弯性能
30CrNiMoNb钢板应按表3推荐的热处理工艺处理,试样表面不允许进行任何处理,冷弯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弯曲角度为90°,弯曲后试样外表面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表5 冷弯试验要求单位为毫米
3.6 超声波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公称厚度大于10mm的钢板可进行超声波检验,其验收级别应符合附录A中A.6的要求。
3.7 尺寸、外形及重量
3.7.1 尺寸及允许偏差
钢板的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规定。
3.7.2 外形
3.7.2.1 30CrNiMoNb热轧钢板和公称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热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
3.7.2.2 公称厚度为2.5mm和4mm的42CrNiMoV冷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 708的规定。
3.7.3 重量
3.7.3.1 钢板可按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交货。
在计算钢板理论重量时,钢的密度采用7.85g/cm3,钢板厚度采用公称厚度加公差之半。
经切边的钢板允许按实际重量交货。
3.7.3.2 不切边的钢板按有效尺寸计算重量。
未切的侧边或由于缺陷及短尺不能使用的钢板不计重量。
3.8 外观质量
3.8.1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裂纹、夹杂、结疤、折叠和侧面分层等缺陷存在。
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2 钢板表面不应有深度(或高度)大于钢板厚度偏差之半的凹凸、划痕及妨碍检查的氧化铁皮存在。
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3 钢板不允许采用补焊、填补和镶嵌的方法修补缺陷不足尺寸部分。
3.9 抗弹性能
3.9.1 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子弹不应穿透钢板,或产生透气的裂缝。
3.9.2 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GJB 59.18的规定。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首件检验 (见4.2)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见4.3)。
4.2 首件检验
4.2.1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批量生产开始前,钢板应进行首
件检验:
a) 更换生产厂家;
b) 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c) 连续停产18个月后恢复生产。
4.2.2 受检样品
在进行首件检验时,应按所使用的工艺生产一个或几个厚度规格的样品。
每个厚度规格试验样品有效数量不小于3块。
4.2.3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
首件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相应要求的章条号应符合表6的规定。
4.3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1 组批规则
钢板应按批提交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炼炉号、同一厚度、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
4.3.2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
钢板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以及相应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章条号应符合表7的规定。
4.3.3 判定与复验规则
4.3.3.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取样分析对不合格元素进行分析,若分析结果仍不合格,则该炉钢判为不合格。
4.3.3.2 布氏硬度检验不合格(热轧板(卷)除外)时,允许将钢板重新热处理后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应判为不合格。
对于热轧板(卷),允许供方重新进行热处理后应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
4.3.3.3 冲击吸收能量不符合3.4.2.2的规定时,先将不合格的钢板挑出,然后再从同一批剩余钢板中任取2张钢板(允许进行一次重新热处理),在每张钢板上各取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平均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否则,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4 冷弯性能不合格时,允许从原取样钢板上重新取1个试样进行复验,如果合格则判定该批钢板合格。
否则,将不合格的钢板挑出,再从同批剩余的钢板(允许重新进行一次热处理)中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5 尺寸、外形、外观质量、超声波检验不合格时,则单张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6 抗弹性能第一次靶板试验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复验不合格靶板的冲击吸收能量,如不符合3.4.2.2的规定,则从同一批剩余钢板中任取钢板重新制作靶板进行试验;如符合3.4.2.2的规定,则从原射击试验不合格的钢板上任取双倍数量的靶板做第二次射击试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4 检验方法
4.4.1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按GB/T 20066的规定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223的规定进行。
4.4.2 布氏硬度
布氏硬度的试验方法按GB/T 231.1规定执行。
交货状态钢板布氏硬度在钢板宽度的四分之一进行测量,靶板的布氏硬度在距边缘不小于60mm处进行测量。
4.4.3 冲击
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按GB/T 2975截取横向试样,试验方法按GB/T 229的规定进行,采用V型缺口试样和2mm摆锤刀刃。
4.4.4 冷弯
试样表面为热处理的原始状态,冷弯试验方法按GB/T 232的规定进行。
4.3.5 超声波检验
超声波检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4.6 尺寸、外形
尺寸、外形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测量,厚度应在钢板每边中间并距边缘不小于40mm处测量,取四点算术平均值。
4.4.7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采用目视方法检查,必要时可用针状千分尺进行测量。
4.4.8 抗弹性能
4.4.8.1 靶板准备
4.4.8.1.1 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靶板尺寸为600mm×900mm×厚度;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靶板尺寸为300 mm×300 mm×厚度。
4.4.8.1.2靶板应按表3推荐淬火加低温回火工艺进行处理,采用压力淬火。
42CrNiMoV钢板不允许冷矫。
以淬火加低温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可直接作为靶板使用。
4.4.8.2 试验条件
4.4.8.2.1 抗枪弹射击试验条件
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试验条件见表8。
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的试验条件见表9。
4.4.8.2.2 弹速的测定及修正方法
表8和表9中所规定枪型弹速的测定及修正方法按GJB 1496A规定执行。
当靶板厚度超出允许厚度偏差时,射距调整按GJB 1496A规定执行。
5 交货准备
钢板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钢板用于制造装甲结构件。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货文件中应规定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编号及年代号;
b) 钢牌号或代号;
c) 规格;
d) 数量;
e) 交货状态(见3.3);
f) -40℃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当需方要求时,按3.4.2);
g) 超声波检验(当需方要求时,按3.6);
g) 其它特殊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超声波检验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装甲用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缺陷评定、验收标准、报告与标志等。
本附录适用于装甲用厚度大于10mm的30CrNiMoNb和42CrNiMoV轧制钢板。
A.2 一般规定
A.2.1 本附录规定的脉冲反射式纵波直声超声波检验法能够检查出平行于钢板轧制表面的破坏金属连续性的缺陷,例如:分层、非金属夹杂、气泡等。
A.2.2 钢板在轧制或热处理状态下进行检验,钢板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影响检验的氧化铁皮、锈蚀、油污等。
A.2.3 藕合剂可用油或水,采用局部水浸法检验时,检验用水应清洁,清除影响检验灵敏度的气泡、杂质等,水温以5℃~40℃为宜。
A.3 探伤仪及探头
A.3.1 探伤仪应符合ZBY 230 的规定。
A.3.2 探头可采用单晶直探头,或双晶直探头,晶片直径为20mm~25mm 或面积相当的矩形晶片。
A.3.3 允许采用其它形式的探头进行缺陷评定及缺陷定位。
A.4检验方法
A.4.1 可采用直接接触法、局部水浸法或液柱藕合法。
A.4.2 检验频率可根据钢板厚度、晶粒度、微观组织、仪器性能等,选用频率为2MHz~5 MHz。
A.4.3 检验灵敏度为钢板完好区第一次底面回波幅度等于满幅的50%~90% 。
A.4.4 探头扫查可在钢板任意轧制面上进行,沿垂直于钢板轧制方向作平行扫查,扫查间距为75mm,并沿钢板公称尺寸四周50mm 以内进行复加扫查。
A.5 缺陷评定方法
A.5.1 评定缺陷灵敏度与检验灵敏度应一致。
A.5.2 下述缺陷为记录缺陷:
a)无底面回波,只有缺陷回波的多次反射。
b)缺陷回波波幅等于或大于第一次底面回波波幅的50% 或使用底面回波波幅降低50%的所有缺陷。
A.5.3 缺陷面积的确定:
移动探头并记录底面回波与缺陷回波相等时的探头中心点,连接各点所围成的范围,即为缺陷面积。
A.6 验收标准
A.6.1 Ⅰ级
在任何区域,如发现一个或多个底面回波消失,同时在同一深度上有连续的缺陷回波时,而这些缺陷能被直径为75mm 的圆包围时。
A.6.2 Ⅱ级
钢板上存在A.5.2 a)规定的不能为75mm 直径圆包围的缺陷。
A.7 报告与标志
A.7.1 检验操作应由持有有关部门认可的超声检验Ⅱ级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在Ⅱ级人员指导下的I 级人员承担,但签发报告应由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负责。
A.7.2 检验检查必须有原始记录。
A.7.3 按本方法检查合格的钢板应在钢板打字端用钢印打清验收标准的合格级别,即I 级标志为“UT-1”,Ⅱ级标志为“ U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