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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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规范各管理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程序,确保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延长其使用寿命。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3.0 职责
3.1工程部经理负责维修项目的审批。
3.2管理处主任负责维修项目的审核与申报。
3.3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的维护。
3.4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建筑物年度维修计划的编制,外包项目的联络、协调、
监督。
3.5工程部负责土建中修、大修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4.0 程序
4.1 对建筑物外墙、楼梯通道、墙体、各附属设施及机房,每年年底工程部主
管及专业人员会同管理处主任对房屋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制定《房屋建筑保养计划》,经管理处主任审核后报公司工程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2 管理处工程部及供方维修人员须按国家标准、规范、公司有关要求,按计
划制定的时间对房屋共有部分的门窗、屋面、楼面和地面、装饰装修部分及道路场地等进行养护、修理,填写《房屋建筑保养记录》。
计划养护所需人工应在《房屋建筑保养计划》中安排,实施时不再填写《派工单》。
4.3日常零星养护修理,主要通过巡逻岗保安员每日巡查及维修员、客服助理巡
查、业主报修等渠道收集。
各部门巡楼及日常工作时发现楼宇、设施损坏故障通知客服部,客服部须于当日填写《派工单》并将维修联交与值班维修人员或工程主管。
4.4 维修员收到《派工单》应及时维修,如未能及时维修应将相关情况及原因
反映工程主管,由工程主管安排。
维修完成后《派工单》应于一天内交回客服部进行回访、归档工作。
零星维修应在收到《派工单》三天内完成。
4.5管理处维修主管应组织维修员每周检查公共设施设施,填写《公共配套设施
设备巡查记录》,并根据巡查记录安排维修事项。
4.6 客服部依据每月《派工单》,填写《维修统计表》汇总当月维修情况。
4.7 土建中修、大修计划由工程部制定,并审查确定方案,编制或审查预算,
交管理处主任审核,公司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
4.8 土建中修、大修,公共设施、管理用房的建造工程,由管理处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后,由管理处工程部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验收。
4.9 验收、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须限时进行返工、返修。
4.10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清洁由环境部按分包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定进
行(机电设备及设备房清洁由工程部电工负责)。
4.11房屋外墙应另行聘请专业公司按规定进行作业。
5.0相关文件及记录
5.1《房屋建筑保养计划》
5.2《房屋建筑保养记录》
5.3《派工单》
5.4《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巡查记录》
5.5《维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