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8次课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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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中有多个条文内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例如:票据金额须以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 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票据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即票据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 款人。
票据当事人根据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而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付款人;(3)收款人。
分析:承兑银行能否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绝对 已经承兑的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当事人在进行票据行为之前,通常会有一种 约定,作为授予票据之依据,这种约定,就是票 据预约。 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1)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者票据预约关系无 效、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即使票据行为所为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预 约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不能以预约关系否 定票据上的记载。 (3)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 而消灭,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票 据权利义务关系脱离票据预约关系而存在。
► 自测案例:
1998年10月12日,王某为支付房屋租金,开出支票一 张,面额3万元,交于李某。当月14日,李某从某珠 宝公司购买珠宝一件,遂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珠宝公 司。当月18日,珠宝公司持该支票到王某的开户银行 要求付款,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予以 退票。珠宝公司遂向王某、李某追索。王某的家人辩 称:王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所为的出票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1998年10月12日,王某再签发支票时, 精神正常。
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行为人在票据上不应该记载的事项或内容,如行为人记载了此类 事项,将依法导致该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
(4)无意义记载事项
2行为人真实签章
票据行为人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签章,才能 对其票据行为负票据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 第4条推定,未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 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 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 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分析:上述案例中,王某所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该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哪些人?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应记载事项
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当在票据上进行 记载的事项。又可再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 事项。
① 所谓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缺少此类事项,票据或者票 据行为将因此无效。
1、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① 请求权人为持票人。应当是合法持票人。 ② 返还义务人为出票人及承兑人。 (2)原因要件 一是,票据权利时效届满。 二是,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2、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权利人所得到的返还仅以返还人所受到的利益为限。 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时效 票据权利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丧失 票据权利后,如在两年内不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则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返还利益的权利。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是征一种完整的有价证 券,是指证券权利与 证券凭证之间是不能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分签离发的的,,票由据自权己利或是者委托他人于票据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不给能收脱款离人票或据持而票独人立的一种有价证券。 存在。
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的法律特征
都是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解散后清算完毕。
2、意思表示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行为。
(2)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
3、行为的合法性
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和行为内容的合 法性。如果票据行为的形式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该行 为当然无效。票据行为在内容上违法的,不影响票据 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这也 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特征的要求。
被追索人,依法应当是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保证人、保付人和参加承兑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
包括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的流通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背书并交付的方式;二是单纯交付的方式。 记名票据应以背书并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单纯交付的方式 转让。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述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签发和转让等 过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如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票据法 上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案例:某油田公司从某机械厂购得机器10台,为支付 货款,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即期汇票,付款 人为某银行A分理处,但油田公司没有在该汇票的出 票人栏签章即将其交付给机械厂。某机械厂认为,银 行为付款人,只要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即为合法有效, 而疏忽了漏填出票人这一事实。某机械厂付款人的票 据即为合法有效,而疏忽了漏填出票人这一事实。某 机械厂于收到汇票后第10天到某银行A分理处要求支 付票据款项,银行拒绝。某机械厂遂将某银行A分理 处告上法庭。
(3)出票人不能以自己已经提供资金给付款人为由,抗辩持票人或者出票人的 其他后手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在没有资金 的情况下签发的票据,并不因为无资金而无效,仍然是有效票据,持票人仍 可以行使追索权。
► 自测案例:
9月5日,新华书店从图书城购买图书,价值100万 元。同年9月14日,新华书店应图书城要求,签发 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已经 进行承兑,到期日为出票后3个月。9月25日,图 书城将该票据转让给出版社。票据到期后,出版 社通过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 理由:新华书店在本行的存款全部提走,本行和 新华书店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关系。
② 所谓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行 为时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如未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 有效,但该事项的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予以确定。
(2)可以记载事项
这类事项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 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指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或者说是 持票人应首先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依照付款请求而付款的 人。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
2、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 利。
追索权人,依法应当是持票人。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进行的票据行为,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无票据行 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这种无效可以对抗一 切持票人(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法律效力:
权利人对善意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 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且此种取得为原始取得,故票据上即使原 来存在负担,一概归于消灭。例如:票据上设有质押,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A 依据票据法上的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交付转让;依单纯交付转 让;票据保证人、被追偿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等。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 所谓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法定条件或情况下, 赋予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 还其所得票据利益的权利,以使持票人因一定原因 而丧失的利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制度。
《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 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 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 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关系的内容 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3、票据关系的客体 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票载金额。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1、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也可能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 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可以产生与委托,也可以产生于约定。
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1)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并非出票人对于付款人在资金上的请求权,而是独 立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不受有无资金关系的影响。
(2)付款人并不因为与出票人之间有资金关系而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付款人是 否予以承兑或者付款,完全由其自己选择;已经承兑的承兑人,即使没有得到出 票人的资金,也不能因此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在未收到资金的情况下支 付了票据金额后,其付款行为是有效的,付款人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但这不是基于票据关系,而是基于民法上的有关规定行使的民事权利。
2、取得人必须是从无权处分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即为直接前手 为无处分权人,如直接前手为票据的保管者、票据的委托收款 者等。
3、取பைடு நூலகம்人必须是基于主观善意而取得票据。
4、取得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有两种: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
5、取得人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 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善意取得人既然是从无处 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如果没有给付对价,且其前手不享有票 据权利,则善意取得人作为后手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二>、民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要有一定的原因。票据原因的种类有多种,例如:买卖、借贷、 赠与、支付价款和劳务费或其他费用、交付定金、债权担保、委托收款等。这些 当事人之间收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
(二)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 何事由变更其效力。
(三)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 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而且,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 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 利,而不依据前手权利为基础取得票据权利。
A 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基于出票人的发行行为而 取得票据权利。
B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 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 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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