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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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赣民终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颖吴爱民汪娣娣
【审理法官】黄颖吴爱民汪娣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破产管理人;徐保根【当事人】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破产管理人徐保根【当事人-个人】刘磊东徐保根
【当事人-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破产管理人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破产管理人
【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徐保根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磊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诉讼代表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磊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按上诉人刘磊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17:02
刘磊东、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民终2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37147H。

诉讼代表人: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破产管理人,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徐保根。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磊东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25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磊东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刘磊东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刘磊东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磊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按上诉人刘磊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吴爱民
审判员汪娣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前进
书记员胡雪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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