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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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民航规〔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健全民航应急预案体系,增强民航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预案,是指民航管理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为有效应对涉及民航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危害,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五条民航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与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民航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应急资源调用原则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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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健全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航突发事件协调、有序和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器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民航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民航器事故;2. 民航设施设备故障;3. 民航运输安全事故;4. 民航旅客服务安全事故;5. 民航公共卫生事件;6. 民航信息安全事件;7. 其他影响民航安全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3.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协同作战;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5. 信息共享、快速反应。
五、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应急工作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措施1. 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展开救援;2. 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3.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 加强现场救援,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5. 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确保旅客、货物、邮件的正常运输;6.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确保应急队伍的配备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3. 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需求;4. 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现场的信息畅通。
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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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民航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应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预先制定的组织、程序、措施和资源调配等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民航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编制导则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民航局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救援目标和任务;(三)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四)应急救援资源和设备;(五)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六)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七)应急救援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评审后发布。
评审可以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也可以由民航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条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单位代表参加,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民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二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培训和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确保全体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培训和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预案的修订和废止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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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级标准1.4适用范围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专家组3应急处置3.1信息报告3.2先期处置3.3应急响应3.4应急联动3.5应急结束3.6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着装与标志4.2通信保障5附则5.1责任与奖励5.2应急演练5.3预案修订5.4预案解释5.5发布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航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法》、《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际民航公约》、《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国家民航总局第90号令)和《山东省特大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标准突发航空事故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II级(重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III级(较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飞行事故。
Ⅳ级(一般):未达到上述级别的突发航空事故。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航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成立市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民航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卫生局、外办、口岸办、信息产业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军分区、水警区、民航威海大水泊机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民航局、威海机场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应急救援职责、信息传递方式及联系人,确保应急救援规范、有序。
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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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与正常,促进民航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威胁或者危害民用航空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以及为避免或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紧急组织实施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五条按照事件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类别:㈠航空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事故、航空器空中或地面遇险事件等。
㈡航空保安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上或民用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民用航空器、民用机场或民用航空设施场所,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非法带入民用航空器或民用机场,散播危害民用航空器、民用机场或民用航空设施场所内的人员安全的虚假信息等。
㈢民航卫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在航空器与旅客聚集场所内发生的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秩序的卫生事件。
㈣民航运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因民用航空服务保障工作原因,或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导致民用航空活动严重受阻的事件。
㈤应急航空保障事件:主要包括为协助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紧急组织的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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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迅速应对、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协调联动、依法依规。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和指挥体系第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条各地民航局、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等有关单位应维护好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应急通知、行动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措施第九条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
第十条各级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及时评估事故影响,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全国范围内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级别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地方民用航空局指挥。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包括:救援被困人员、组织医疗救治、疏导和安置乘客以及家属、清理现场,保护现场证据等。
第十四条各级民用航空局应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四章应急通知与信息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发布应急通知,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通知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地方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上级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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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确保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适用范围1.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地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3.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成立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机构:(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报告、发布等工作。
(3)救援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工作。
3.各相关部门职责:(1)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2)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3)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人员搜救等工作。
(4)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旅客疏散等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3.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生命救援。
4.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同步进行。
5.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善后处理。
六、应急保障措施1.人员保障: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物资。
2.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药品等。
民航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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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提高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部门在飞行、地面服务、维修、保障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事故、航班延误、旅客骚乱、恐怖袭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民航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以下机构:(1)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调度和指挥。
(2)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民航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下设以下成员单位:(1)航空公司:负责航班运行、旅客保障、航空器维护等工作。
(2)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运行保障、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等工作。
(3)民航监管机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治安维护、旅客疏散等工作。
(5)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现场救援等工作。
(6)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预警阶段(1)密切关注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响应阶段(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3. 应急恢复阶段(1)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恢复工作。
(3)恢复正常运行,确保民航安全、顺畅。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应急队伍保障(1)组建民航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技能。
2. 应急设备与物资保障(1)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援车辆、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等。
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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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测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新闻)发布3.4 善后处置
3.5 调查与评估
3.6 应急现场着装和标志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应急预案的管理
4.9 应急设备设施的管理
4.10 培训与演练
5 奖励与处罚
5.1 奖励
5.2 处罚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应对九江庐山机场及其附近区域发生的民航突
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将民航突发公共事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
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直相关单位协助处置的各类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应对
工作。
1.3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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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民航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和民航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防止疫情通过航空运输传播,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民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扩散的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生产。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运输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院校应急处置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并可能通过航空运输传播的公共卫生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IV级)四级。
[略]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民航总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工作。
2.1民航总局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民航总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司、局工作人员组成(名单附后),总局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范本(三篇)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范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76cf4b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dd.png)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范本____年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一、前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运输领域的突发事件,可能包括飞机失事、劫持、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紧急迫降等。
这些事件可能威胁到航空公司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可能对地面设施和民众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提高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制定和实施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预案旨在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本预案的实施范围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的协助单位。
二、预案目标1. 保障航空公司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快速、准确地确定紧急事件的性质和规模。
3. 迅速组织和展开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4. 降低紧急事件造成的生命损失和财产损失。
5.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三、预案内容1. 事件发现和报告\t1.1 航空公司应设立24小时应急热线,接收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紧急报告和求助信号。
\t1.2 出现紧急情况时,乘务人员应立即向机长报告,并按照机长的指示采取行动。
\t1.3 机长应及时向机场空管报告紧急情况,并请求支持和协助。
2. 紧急情况评估和决策\t2.1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在接到紧急报告后,立即启动紧急情况评估流程。
\t2.2 根据评估结果,指挥中心应确定紧急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威胁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t2.3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的高效运作。
3. 救援和应急处置\t3.1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力量,包括消防、医疗、治安、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和设备。
\t3.2 救援力量应按照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规范进行救援和处置,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t3.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的组织和指挥,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民航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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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方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整个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救援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预警、航空器故障预警、机场安全预警等,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并及时传递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与传递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收集与传递机制,确保预警信息畅通、高效。
3.3 预警行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4 预警解除当预警信息不再适用时,应及时解除预警,恢复正常工作。
四、应急响应4.1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与启动根据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三级应急响应为最低级别。
4.2 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应急响应等级与启动根据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影响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三级应急响应为最低级别。
4.3 响应行动响应行动包括: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度与指挥、事故现场的处置与救援、旅客的疏散与安置、航班的调整与恢复等。
4.4 信息的收集、传递与发布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收集、传递与发布应急救援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准确、及时。
民航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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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民航领域突发事件,确保旅客、机组和航空器安全,维护民航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民航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2.2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发布,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3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旅客、机组和航空器安全。
三、应急处置程序3.1 信息报告3.1.1 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3.1.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3.2 应急响应3.2.1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2.2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处置措施3.3.1 旅客保障确保旅客生命安全,及时疏散旅客,安排旅客食宿、交通等。
3.3.2 机组保障确保机组安全,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协助机组恢复正常飞行。
3.3.3 航空器保障对受损航空器进行紧急维修,确保航空器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3.4 机场保障确保机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机场秩序。
3.4 应急结束3.4.1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恢复正常秩序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3.4.2 各部门、各单位恢复正常工作。
四、应急保障4.1 人员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队伍的充足和稳定,加强应急处置人员培训。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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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民航_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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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航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器失事;2. 民航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3. 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设施故障;4. 民航设施设备、航空器被破坏、破坏行为;5. 民航安全事件、恐怖袭击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民航局成立民航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民航应急救援工作。
2.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民航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
3. 民航各机场、航空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应急救援措施1. 事故现场救援: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事故现场危险,救治伤员,确保旅客生命安全。
2. 航班调整: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调整航班计划,确保航班正常运行。
3. 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家属和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回应公众关切。
4. 航空安全检查:加强航空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5. 应急物资保障: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时供应,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 应急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2. 指挥部迅速了解事故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制定救援方案。
3. 指挥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持。
4. 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单位,落实救援措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恢复正常运营。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民航应急总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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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5. 国家和地方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航空设施、航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国民航应急工作。
2. 民航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3. 各民用机场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机场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4. 各航空器运营单位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航空器运营过程中的应急工作。
5.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应急工作。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1.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传递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2.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 建立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
六、应急响应1.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包括:(1)启动应急指挥部;(2)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3)启动应急预案;(4)组织应急救援队伍;(5)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应急响应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七、应急处置1.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 及时疏散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 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运行。
民航飞行突发安全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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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概述为提高我国民航飞行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飞行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民航飞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飞行器机械故障;2. 突发疾病;3. 恐怖袭击;4. 空中交通管制问题;5. 突发自然灾害;6.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民航飞行突发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调度。
3.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发报告飞行机组或地面保障单位在发现突发安全事件后,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包括:(1)确保人员安全,优先救助伤员;(2)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3)保护事故现场,为后续调查提供依据。
3. 协调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4. 救援与救助根据事故情况,启动救援力量,对伤员进行救治,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
5. 事故调查事发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6. 后期处置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障措施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 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预案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
七、附则本预案由民航飞行突发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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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民航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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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民航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民航安全、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对民航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民航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2. 民航领域公共卫生事件;3. 民航领域社会安全事件;4. 民航领域其他可能对民航安全、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民航专项应急预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1)指挥长:民航局主要领导;(2)副指挥长: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人;(3)成员: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驻场单位负责人。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接收、分析、上报突发事件信息;(2)组织制定、调整应急预案;(3)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应急物资、设备的调配;(5)负责应急演练、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民航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2)各驻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民航局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突发事件发生(1)各驻场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3)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各驻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措施;(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 突发事件结束(1)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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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4 值守应急4.1 值守机构包括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值班机构、各级民航公安部门的值班机构、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
4.2 值守应急的工作职责接报、报告和通报可能威胁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与应急处置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 预警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民航管理部门认为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危害。
6 防范与应急准备收到预警信息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1)研究、分析和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2)熟悉相关应急预案;(3)完善和补充相关应急预案与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落实;(4)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5)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调整;(6)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随时开展救援行动的准备;(7)检查、补充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8)向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7 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告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在获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监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4个小时。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当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8 先期处置(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要求受到突发事件威胁、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2)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3)民航管理部门指挥机构建立之前,值守机构应当发挥信息沟通优势,协助民航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9 应急响应(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2)民航管理部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值守机构应当立即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指挥机构办公地点并履行职责。
10 应急处置10.1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民航管理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2)组织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3)组织、指导、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搜寻、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4)根据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5)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派出人员、设备支援应急处置行动;(6)维护事发现场的秩序,避免或减少对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的不利影响;(7)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8)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9)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10)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11)调整民航运行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民用航空活动;(12)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人员;(13)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14)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15)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1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17)及时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信息;(18)详细记录情况的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10.2 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征调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当是开展应急处置必须使用的人员、设备和物资。
应急处置结束后,或处置过程中不需要继续使用被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时,应当安排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撤离。
10.3 信息发布(1)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为主要信息发布单位;(2)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3)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已经采取和确定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采取的配合行动等。
11 终止应急11.1 终止应急的条件(1)事发现场的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2)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清除;(3)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4)受到影响的民航运行正处于有秩序地恢复之中。
11.2 终止应急的批准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应急状态的终止由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决定。
11.3 终止应急的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后,指挥机构向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出终止应急的通知,并向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12 善后处理12.1 指挥机构部署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撤离,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装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事发现场管理责任;总结指挥机构工作,汇总工作记录。
12.2 民航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工作总结与记录并向上级报告;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对过程进行调查评估。
12.3 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总结应对工作情况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人员伤亡抚恤方案,申请人员补助与物资设备补偿;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13 调查与评估13.1 组织(1)民航局负责对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13.2 内容相关情况发生、发展过程;事件的类别与等级,或危害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与改进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14 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组织编写、评估与修订。
(2)本预案由民航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 定义与简称(1)民航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局;(2)地区管理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3)监管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4)民航管理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5)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或由我国境内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7)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运行监控室和设立于民航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的值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