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行政法: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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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行政法: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司法考试冲刺行政法: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 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 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
条件是:(l)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 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 即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诉讼行为, 被视为是被代理的当事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 可以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 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
但是, 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 不是诉讼主体。
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 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是基于亲权或监护关系而产生的, 它的消灭也是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消灭的。
主要有: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 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 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等。
2.指定代理人。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的条件是:(1)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 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 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3)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无须被指定人同意。
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 指定代理人如属法定
代理人, 则其权限就是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如属于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 法院在指定时应予明确。
指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消灭的情形是:案件终结;当事人产生或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等。
3.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 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对此,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 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证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委托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而产生的, 既非源于法律, 也非单方指定行为。
委托人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有关代理权限的事宜, 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有五种, 即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社会团体、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其中, 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包括庭审和庭外材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
(3)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也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 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 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 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4)委托代理权消灭的主要根据有: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却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更换或死亡;受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