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例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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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例文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

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

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

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

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
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

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
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
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
打印时间。

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____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____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____日
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____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

对各种计算机
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202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例文(二)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指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涵盖各种财产、债权及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分类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指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及存货等。

存货特指事业单位为业务活动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应及时调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长的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类遵循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须经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但能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评估资产,收入计入事业收入,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投资须按国家及开发区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备案。

实物、无形资产投资需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负债,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涉及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按期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划转撤并时,应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清理财产、债权、债务等,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资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多余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总结,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开发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

第四十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相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详细说明收入、支出、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涵盖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内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务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202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例文(三)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
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____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
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202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例文(四)
一、资金上缴管理
为确保资金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所有费用工作所产生的收费资金必须及时上缴至财政专户,严禁公款私存现象的发生。

二、原始凭证处理与结算报销
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工作,包括分类汇总及填制各类结报凭证。

所有凭证须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前往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 各单位应统一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需基于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确保其连续编号。

2. 会计账簿设置应全面,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

其中,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则采用活页式。

账簿启用时,需正确填写扉页信息。

3. 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以确保会计核算的有效组织和执行。

4. 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避免积压现象。

5. 会计报表的种类及要求需遵循以下原则: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和年报。

月报包含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则涵盖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报表编制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 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需严格分离,确保各自职责的独立性。

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主管,会计主管的亲属亦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4. 出纳须根据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确保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5. 现金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专管,调动时需及时收回钥匙并更换密码。

6. 银行支票与印鉴应分开保管,支票存放于保险箱内,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

7. 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详细记载。

8. 出纳应负责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须经印鉴保管人核对。

9. 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发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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