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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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一:负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领域
1
个体工商户
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务院令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
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符合
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
民(港澳台人士除外)。
3
普通合伙企
业投资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
以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
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4
非公司企业
法人投资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应符
合以下条件: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
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出
资人)。
5
有限公司投
资人资格
《公司法》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
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
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6
外商投资企
业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
条件: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
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
办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
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中外合作
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
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三、外商
独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依照
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企业。
7
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投资人资
格
《外国企业或者个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
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
符合以下条件:2个以上外国企业
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农民专业合
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
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
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二)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
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
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
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
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
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
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
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五。
9
省级企业集
团成立资格
《企业集团登记管
理暂行规定》、《山东省
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
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
见》
企业集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
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
有三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
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二千万
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
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10
企业法人法
定代表人任职资
格
《企业法人法定代
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
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
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
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
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1
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
《公司法》
《公司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
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
个体工商户
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
登记管理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
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
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
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
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
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
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
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
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
、“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备注:如“八一”、“中南海”等字样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13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实施办法》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
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
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
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
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
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
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
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
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
未满1年的。
三、企业名称经核准
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
不得申请变更。
四、企业名称中不
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
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
的名称。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
字样。
六、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八、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备注:如“八一”、“中南海”等字样不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14
有限公司出
资方式限制
《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规定》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
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
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
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5
住所(经营
场所)限制
《物权法》、《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和<内资
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
通知》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
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
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的,提交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
《场地使用证明》。
二、出租方为宾
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
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
可证》复印件。
三、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
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6
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限制
《公司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7
经营范围限
制
《企业经营范围登
记管理规定》
一、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
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
记:(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二)属于
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三)注册资
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
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
额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
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
项目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
营范围。
18
股权出质登
记限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
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
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
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
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
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
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19
股权出资登
记限制
《股权出资登记管
理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
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
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
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
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
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0
公司债权转
股权登记限制
《公司债权转股权
登记管理办法》
一、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
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
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七十。
二、债权转股权的作价
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
值。
21
22
23
24
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
注:负面清单,是指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建立“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克服隐形准入障碍,构建公平市场准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