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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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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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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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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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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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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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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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各项目部、办事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因此给公司造成资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监察审计部立案调查或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事实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追究责任: ,一,出现重大经营管理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二,项目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六,被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判定有罪或违法受到追究的,,七,党员及公司领导受到上级纪检部门处分的。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款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第五条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以下方式:,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职、降级,,五, 撤职,,六,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 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二, 扣除或部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三, 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期限为:,一, 警告、记过~6个月,,二, 记大过~12个月,,三, 降职、降级~18个月,,四, 撤职~24个月。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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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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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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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
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第四条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部门1、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第六条责任认定1、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8)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影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格而收取回扣的;(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生产和营销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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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表现、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和提升管理效能,特订立本《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面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原则1.本企业做到责任明确化,通过订立工作目标、职责范围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
2.每项工作由特定人员负责,相关责任应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中,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
3.不同岗位的员工对其职能区域内发生的问题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责任追究精准明确到个人。
4.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遵从程序正义。
5.对于责任追究结果不满的员工,允许提起申诉,并设立申诉途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1.责任划分–每位员工需明确职责范围,了解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划分清楚明确。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合作中,责任应由参加者商定并明确书面记录。
2.追究程序–针对员工工作中显现的失误、疏漏、违规等情况,应依照“询问—调查—问责”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决策者在确定罪责之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叙述,并充分敬重申辩权。
–定罪确定后,负责人应自动向员工告知结果,并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的结果及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示、警告:对于一时疏忽或细小失误,上级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示或警告。
–处分、记过:对于情节较重、有肯定影响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记过等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对于屡次失职或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解聘、开除: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不行挽回的情况,上级负责人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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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
5个工作日、急件0。
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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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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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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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最新一、序言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在工作中,对员工、官员或者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对工作任务不负责而进行管理和追责的制度。
实施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激励员工和官员勤奋工作,让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更加尽职尽责。
殊不知,失职追责这个问题真的很难来定义。
因为对于追责性质的问题,并非是领导一声令下,就能简单地追责下去的。
整个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上课堪。
毕竟这是一个点到为止的一个问题。
此外,我们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员工个人素质,政策法规和企业发展等等,这也使得追责失职问题不仅需领导部门协调努力才行,还需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后盾,这才是一个真正可以起到效果的追责制度。
二、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义1.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员工和管理人员更加尽职尽责,不敢轻易放弃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公共事务和其他组织的运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2.激励员工和官员勤奋工作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让员工和官员不敢懈怠,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了积极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
3.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一旦管理人员或者官员出现失职行为,可以及时追责,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加强管理效率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管理层对员工和官员的监督,促使他们更加认真谨慎地履行职责,提高了管理效率。
5.提高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企业更加规范和规范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更加公正和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了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三、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1.建立追责制度企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追责制度,确立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任务分工,细化管理要求和考核标准,为追责提供依据。
2.明确责任界定企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明确责任界定,规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工作要求和规范,使责任范围清晰明了,做到追责有据可依。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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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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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0 目的为了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保护集团公司所属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3.0定义3.1 集团各单位,及其所属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的规定。
3。
2 对于违反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处理。
4。
0 部门职责4.1 审计部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公司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处理及跟进改善工作.5.0责任追究处罚的原则5。
1 对有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5.1.1 警告;通报批评。
5。
1。
2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的五倍。
5.2 对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5。
2.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5。
2。
1.1行政处分的最低标准5。
2。
1.1.1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5.2。
1。
1.2损失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5。
2。
1.1。
3损失金额超过4000元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5。
2.1。
1。
4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5.2。
1.1.5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5。
2。
1.1。
6损失金额超过20000元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5。
2.1.1.7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5.2。
1.1.8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5.2。
1。
1.9违反国家法律的,除进行以上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05ba24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0.png)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在企业或组织管理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规定、违反公司或组织条例的情况,如何采取适当的追责问责措施,提高组织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确定追责问责的标准与程序1.明确追责问责的标准:根据公司或组织条例和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等级的规定。
2.制定追责问责的程序:制定明确的追责问责程序,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开展调查、如何制定处理方案、如何执行决策等。
二、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企业或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使各职能部门知道自己的职责及权限。
2.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合理的任务目标,并明确任务目标的完成时间节点、过程和结果。
3.严格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适时的检测员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1.建立合适的检查指标: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并制定明确的检查指标,确保检查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2.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机构的作用:鼓励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指导和协助各职能部门。
3.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围绕各职能部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旨在达到震慑有心人的效果,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及各职能部门的形象。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有关企业或组织工作情况的通知、公告和人员任免的公示等。
2.认真阅读舆情反馈:关注舆情反馈,认真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和反馈,及时处理反馈内容,以增进舆论关注。
五、教育培训与思想工作1.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真正明白做人的道理,遵纪守法,崇尚诚信,推进企业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做好员工心理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卫生工作,使员工更加乐观向上,提高工作效率。
六、总结人员追责问责是企业或组织内部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它虽然可能会给维护管理秩序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长远来看,它能够保持法制化的管理系统,并且有利于维护企业或组织的形象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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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三) 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四) 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五) 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六)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发工资补贴的;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第十七条: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的划分与认定第十九条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失。
第二十一条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