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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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洛政办[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
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的通知
(洛政办〔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现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请各单位按照要求,
认真落实。
一、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提出查处“两非”案件的具体任务,并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
3.对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会同计生、卫生、药监、工商、公安,依法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B超”、“无证诊所”。
指导和督促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工商等部门,规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执业行为,清理整顿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
4.每年组织两次由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或督查。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相关岗位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6.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7.建立区域协作机制,与周边市开展联防联治。
8.参与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区域协作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9.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计生部门的孕情消失倒查案件,药监部门的药品批发、零售倒查案件的跟踪查处。
10.制订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意见。
二、市卫生局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诊断仪使用准入制度。
建立本行业B超诊断仪使用备案制度和报废退出制度,对新购置和报废退出的B超设备,在购置和报废退出的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进行登记,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
建立本行业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定期审查。
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必须成立专家组集体审核、出具诊断结果。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3.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4.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5.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B超室、妇产科、药房(含仓储)进行两次以上检查,规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执业行为,清理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
检查时要邀请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B超”、“无证诊所”。
7.对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市人口计生委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协调相关部门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3.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生育关怀行动,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奖励扶助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
4.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本行业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办法。
建立本行业B超使用备案制度和报废退出制度,对新购置和报废退出的B超设备,在购置和报废退出的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进行登记,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定期审查。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5.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
6.全面推进孕产期全程优质服务,严格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审批制度,落实“四包一”奖惩责任制,坚持对政策内不明原因孕情消失现象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孕情消失当事人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7.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8.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室、妇产科、药房(含仓储)进行两次以上检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清理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
检查时要邀请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9.对在县站、乡所分娩的新生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10.保证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的管理,严格禁止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各级药监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药店”;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发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3.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
4.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5.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两次检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范围和行为。
检查时要邀请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6.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五、市公安局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严厉惩处“两非”、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参与“两非”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六、市工商局职责
1.认真宣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工商部门要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等非法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的监管,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3.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七、市教育局职责
1.及时提供分县(市、区)、分性别小学入学新生登记统计数据。
2.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
3.在各级各类学校中适时适度地开展青春期、性知识等生殖健康教育。
八、市科技局职责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女儿户参加各种科技知识培训和优先安排科技实用技术项目。
九、市民政局职责
1.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
2.落实国家各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和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3.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地区建立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相关经费投入。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在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制过程中,向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
2.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在建立健全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安排劳动就业、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照顾。
加强对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职责
鼓励并支持各级广播电视媒介开展男女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关爱女孩等理念。
十三、市统计局职责
提供年度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和分析报告,以及人口普查年份的全市及分县(市、区)的详细数据。
十四、市扶贫办职责
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户中计划生育女儿户参加各种免费技术培训和就业培训。
十五、市妇联职责
1.在各级妇联组织,对妇女特别是女青年开展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新型生育观念的宣传教育,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2.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