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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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起诉状
起诉状范本(交通保险合同)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保险范围为,,,。

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来自: 写论文网:车辆保险合同起诉状)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免
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

原告在购买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醒义务,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11年9月,出险时间为2011年11月,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吊销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11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确认。

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
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改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根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维修记录及清单;
4、维修发票;
5、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
篇二:民事诉状范文-车辆保险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
号,电话: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大楼XX层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
计XX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对其所有的闽X/XXXX号轿车向被告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XXXX.51元,保险期限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29日。

20XX 年X月7日5时,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行驶在县道317线XX地段处与XXX驾驶的无牌柴三机追尾碰撞,致使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已对本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原告将受损轿车委托XX市XX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进行托修,该轿车经检修后,受损轿车的配件,零部件费及维修费共计XXX万元,该轿车已无修复的价值。

嗣后,原告依保险合
同的约定向被告提出理赔,但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XXX万元。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

原告依约交纳了闽X/XXXX号轿车的保险费后,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

因被告未能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计XXX万元。

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月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月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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