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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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公司
关于规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处理分析的通知
肥矿集团普安字[2011]217号
各生产矿井、鲁西南矿区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正规操作和按章指挥的意识,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教育,规范严重违章、违章指挥分析处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分析处理程序。

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行为必须有生产班子和安监处副处长及以上负责人组织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处理报告,经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或当日矿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存档备查。

需上报集团公司的,按规定要求上报。

二、规范分析处理内容。

分析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章事实经过。

(二)违章原因,应包括直接责任人违章原因,有关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履职对违章行为为管理的,应分析管理原因。

(三)所违反的有关规定。

(四)处罚考核意见,包括对违章直接责任人及需联责处罚的管理人员的考核。

(五)整改措施。

应从单位管理、个人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整改。

三、认真落实兑现。

凡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帮教,严重违章责任人处罚不少于200元,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罚不少于300元,有关处罚单据应保存备查。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的分析处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生产班子认真落实,严禁走形式、走过场。

要超前防范,深入剖析,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2: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对煤矿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肥矿集团安字【2010】33号各生产矿井、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肥矿集团安字〔2010〕22号),集团公司制定了《对煤矿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煤矿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安全教育,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优势,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肥城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及基本建设矿井,对其负有安全生产主管责任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煤矿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要求,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作业,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到按章作业、按章指挥。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章,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严重违章: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防尘措施不落实继续作业。

(四)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五)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导致风流短路的。

(六)不执行“一炮三检”。

(七)伪造瓦斯检查数据。

(八)放炮不执行“三保险”。

(九)乱扔、乱放炸药或雷管。

(十)明电放炮、裸露爆破、短母线放炮、多母线放炮、联合放炮。

(十一)空顶作业。

(十二)回撤支柱违反程序。

(十三)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

(十四)斜巷轨道运输时超挂车或放飞车。

(十五)斜巷轨道运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使用。

(十六)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的。

(十七)上下山提、松车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中途,司机擅自脱岗的或不按规定吊钩装车的。

(十八)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胶带输送机。

(十九)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甩掉不用或失灵。

(二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二十一)采煤机更换截齿、检修机组未停离合器未停电的。

综掘机及扒装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设备运行范围内的。

(二十二)破坏、偷盗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电缆以及各类物品的。

(二十三)井下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合同入井或无老师带领擅自下井或入井后师徒擅自分离的。

(二十四)打骂安监人员或在安监部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安监人员正常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十五)酒后下井。

(二十六)携带烟草或点火工具下井。

(二十七)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可对有关管理人员、班组长等记违章指挥:
(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未按已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指挥施工的。

(四)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防冲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六)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

(七)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八)小绞车斜巷运输不安排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九)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十)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一)无防尘设施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十二)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十三)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的。

(十四)擅自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五)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

(十六)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继续作业。

(十七)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

(十八)对老空水患漏排或排放老空水不彻底或排放时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重大隐患或造成事故的。

(十九)对受底板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防治水措施,造成出水事故隐患的。

(二十)井下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合同,安排其入井;无老师带领安排其入井或将师徒安排在井下不同地点工作的。

(二十一)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

(二十二)打骂安监人员或在安监部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安监人员正常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四)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第六条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的责任人,应给予不少于50元的罚款,违反《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暂行规定》(肥矿集团安字〔2009〕171号)的,并处相应考核罚款;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可予以诫勉或降级、降职处分;存在《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肥矿集团安字〔2010〕22号)所确定的危及安全生产、极易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一律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第七条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严重违章行为的,由单位安监处暂时吊销其入井资格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有违章指挥行为的,由单位安监处暂时吊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上述被暂时吊销安全资格的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接受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
(一)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本规定所列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行为,应接受单位组织的安全谈话:
1.分管副总、区队长、班组长严重违章或违章指挥的,由生产矿长、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2.生产科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章或违章指挥的,由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3.除以上两款确定的人员,严重违章责任人是党员的,由单位纪委或组干部门组织安全谈话。

4.严重违章责任人是安全网员的,由单位工会组织安全谈话。

5.严重违章人员是青年安全岗员的,由单位共青团组织与其进行安全谈话。

6.其他严重违章责任人,由单位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安全谈话。

安全谈话内容应包括本人违章事实经过、所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本人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并写出安全承诺书。

安全谈话记录应一式三份,经谈话的双方签字后,由谈话组织单位、安监处、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二)一般违章、动态典型违章由各单位确定。

对一般违章、动态典型违章的责任人,按照上款确定分管范围,由单位明确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三)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本规定所列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行为,被吊销有关安全资格的,必须经单位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培训期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1.一般从业人员严重违章,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其违章事实、违章谈话记录、违章培训及考核情况记录本人安全培训档案。

第九条有以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一)对于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未采取暂时吊销其安全资格,并停止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谈话、安全培训的。

(三)安全谈话、安全培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曹庄煤矿关于转发
《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曹政普发字〔2010〕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肥矿集团字〔2010〕2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
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现场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考核力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井、对其负有安全主管责任的煤矿企
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确定的危及安全生产、极易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有关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并按照职责范围,逐级追究责任,直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因所列严重违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相应责任的,从其决定。

第五条应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严重违章、违章指挥包括以下所列内容:
(一)规程措施管理
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重大隐患,或规程、措施存在较大漏洞,或与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重不符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采掘专业
1.采煤机更换截齿、检修机组未停离合器未停电的。

2.顶板有松动、垮落迹象,仍空顶作业的。

3.综掘机及扒装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设备运行范围内的。

4.巷道支护存在严重安全及质量问题,未采取措施,仍继续蛮干的。

(三)机电专业
1.破坏、偷盗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电缆以及各类物品的。

2.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带电检修设备的。

(四)运输专业
1.在运行中的车辆上爬、蹬、跳及斜巷行车行人的。

2.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信号把钩工三人联合操作。

3.上下山提、松车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中途,司机擅自脱岗的,或不按规定吊钩装车的。

(五)通防专业
1.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

2.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
1.对老空水患漏排,或排放老空水不彻底,或排放时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重大隐患或造成事故的。

2.对受底板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防治水措施,造成出水事故隐患的。

(七)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明电放炮、放糊炮、多母线放炮、短母线放炮的及放炮不站岗的。

(八)其他
1.井下吸烟或携带火种入井的。

2.井下新从业人员未签师徒合同入井,或入井后师徒擅自分离的。

3.打骂安监人员,或在安监部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安监人员正常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六条本规定所列严重违章、违章指挥事实存在,虽未造成事故的,也将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将根据检查及掌握的情况下达责任落实通知书,对矿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其他责任人员的考核,由矿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落实。

第七条对因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的,矿(公司)要公开处理。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每半年召开一次严制度、严纪律的职工大会,公开、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人员,确保矿井秩序稳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追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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