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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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
历疆
【期刊名称】《新疆财会》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
所得税起标准进行了调整。

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总页数】1页(P79-79)
【作者】历疆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J], ;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J], ;
4.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J], 无
5.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500多万个体工商户得实惠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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