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柜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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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柜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前言
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自营消毒柜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制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自营消毒柜类商品;包括立式消毒柜、卧式消毒柜、嵌入式消毒柜、台式消毒柜等。
第二章抽样方式
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
3.1下列文件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7988-200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3.2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3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4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
品类目应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检验要求
5.1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5.2消毒柜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产品
属于消毒柜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生产单位需提供对应备案的企业标准辅助判定。
5.3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执行的相关标准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第六章判定原则
6.1判定总则
产品品质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法规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6.1.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1.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或法规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或法规要求判定。
6.2标识标签项目判定原则
针对预包装食品,当产品标识强制性检测项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标识为合格。
当任意一项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标识不合格。
6.3综合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章异议处理
7.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内,向提起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7.2复验
7.2.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备样在技术上无法复验的项目不予复验。
7.2.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7.2.5.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7.2.5.2样品被损坏的。
7.2.5.3没有备样的情况。
7.2.5.4已进行过复验的。
7.2.5.5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7.2.5.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自营店铺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9.1自营店铺供应商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
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平台”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公示;供应商经营自营店铺即表示接受其后不时调整、颁布的管理规则。
9.3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
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有权酌情处理。
但对供应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在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9.4该规则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