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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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南府办[2006]198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
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6〕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南宁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明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制定本方
案。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为依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要依法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彻底查清存量火灾隐患。

全市属于普查对象的单位场所要全部完成普查,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数据要100%录入火灾隐患普查信息系统。

2.全力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即责令并确保当场完成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要确保在限定期限内全部完成整改;凡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坚决依法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全部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确保在限定整改期限内全部完成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发生,对不能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3.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要督促单位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责任人,切实加强单位消防
管理,并积极组织消防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消防素质,及时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彻底整改存量火灾隐患,并防止出现新火灾隐患。

4.建立普查整治长效机制。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每年部署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录入火灾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制定落实针对性的整治措施,逐年减少社会存量火灾隐患。

5.全面压缩社会火灾总量。

通过普查整治,全市要实现火灾起数、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三下降”的目标,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坚决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
(一)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二)火灾隐患严重的场所和火灾高发场所。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红波副市长
副组长:李耕副秘书长
陈志高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黄锦良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黄学文市安监局副局长
梁文市建委副主任
郭远福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志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黄家刊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周文军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朝安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裕平市农业局副局长
石建中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迪锋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魏永泉市广电局副局长
徐惠军市体育局副局长
庄伟汉市旅游局副局长
万仁贵市人防办副主任
江国波市国资委副主任
杜寿光市商务局副局长
钟世明南宁机场公司副总经理
宣扶光南宁铁路公安处副处长
李汉奎武鸣县副县长
蒋小旗横县副县长
梁俏宾阳县副县长
凌捷上林县副县长
罗安平马山县副县长
黄志红隆安县副县长
杨毅兴宁区副区长
黄汉锋江南区副区长
龚选林青秀区副区长
杨程西乡塘区副区长
朱桂华邕宁区副区长
李森良庆区副区长
冯步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文生经开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黄景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尚荣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邓炳华担任,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防火处,联络员:陈双敏,电话(传真):2025098,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县、区政府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并
于11月10日前将机构、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至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任务
1.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市级列管重点单位由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其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2.各系统主管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具体职责是:(1)公安部门。

负责①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当地政府拟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②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③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④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⑤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负责①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方案;②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③加强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工商部门。

负责①部署本部门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③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有营业执照但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场所。

④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4)文化部门。

负责①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②吊销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5)建设部门。

①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②参与政府组织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6)质检部门。

①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②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7)旅游部门。

①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②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宾馆饭店要依法撤销其星级评定资格。

(8)国资、商务、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文物、人防等其他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其他普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时间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2006年11月5日)
1.组织部署。

市政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专题部署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县、区、各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将普查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并召开专门会议,对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2.宣传发动。

市广电局要与消防支队宣传中心加强配合协作,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要求,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在主要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公布火灾隐患单位和火灾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跟踪报道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曝光典型火灾案例,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3月)
1.调查摸底。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所有列入普查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登记,掌握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底数。

2.明确任务。

按照以下分工要求,结合实际,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下达辖区普查工作任务和计划,要明确各个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普查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普查工作不重复,不留死角,不遗漏:(1)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2)对有多个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共同主管部门负责,并要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3)对于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及“城中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抽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实施。

(4)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3.人员培训。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辖区及本系统实施普查所需的普查人员数量,将参加普查人员名单报当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安排培训。

火灾隐患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各系统主管局的普查人员培训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各县(区)普查人员由县(区)消防大队负责。

通过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确保顺利开展工作。

4.实施普查。

按照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普查任务分工的要求,深入各单位场所进行认真、彻底的检查,并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及其隐患情况详细记录。

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安监、建委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普查,对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问题及
公共消防设施“欠帐” 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数据,要认真填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有关表格,并及时报送消防部门进行汇总和分类建档(市级列管重点单位报市消防支队,其他单位报各辖区消防大队),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要做到一案一档。

所有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录入火灾隐患普查软件信息系统,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5.隐患整治。

对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整治消除: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3)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4)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

(5)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部门要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

(7)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并做到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三落实”。

6.抽查验收。

在普查整治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取得真正的成效。

在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对辖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

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下一步对策和措施,并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及时加以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

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普查整治中针对各单位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并在这次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
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往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切实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长效机制。

建立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落实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及时实施挂牌督办,直至隐患彻底整治消除。

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积极报道本辖区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创办普查整治工作简报。

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市消防支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市政府将适当给予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建立火灾隐患危险性评估机制。

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要积极探索建立火灾危险性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单位场所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行政审批、单位和领导考核、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等工作的依据和参考,积极引导单位自觉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干扰、阻挠普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各县、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工作方案、宣传推动等)、普查工作情况(调查摸底、人员培训、普查实施等)及工作总结请分别于11月13日、12月20日、2007年3月30日前上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20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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