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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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制度
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专项督查主要指市、区主要领导对有关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一、工作范围 (一)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件;
(二)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非公文上的重要批示;
(三)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上或在工作调研中作出的重要指示,经办公室领导交由区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四)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区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督查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和拟办。

接到市政府督查件及市、区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后,由责任督查人员分别录入计算机或填写《领导交办事项督查记录》,并按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

凡需要办理、落实并反馈的事项,均立项;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请其他领导同志阅知、阅研或批请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阅知的,均不立项。

拟办意见报主管主任审定。

(二)立项和交办。

根据主管主任审定的拟办意见,需立项督查的事项,均由责任督查人员填写《督查通知单》,对承办单位
提出办理要求;不立项的事项,转请有关领导同志、部门或单位阅处。

(三)日常督查和催办。

督查人员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督查件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现场检查。

对未按时限办结,且未事先做出说明的,经主管主任同意,下发《督查催办单》限期办完。

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进行现场督办,经现场督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通过《政务督办》进行通报批评。

(四)审核和反馈。

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发《督查退办单》,退回重新办理。

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及时通过《督查与反馈》向领导反馈。

(五)立卷归档。

督查件办理完毕后,将领导批示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报告和《督查与反馈》立卷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真督实查,注重实效。

要及时了解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要加强到承办单位督查,能到现场的一定要到现场督查。

对办理结果要认真核查,据实反馈,既报喜,又报忧。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对关系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及群众安全,有关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或领导要求紧急办理的事项,要急事急办;对领导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

(三)抓住重点,调查研究。

要注意抓住落实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和具有典型意义的事项,开展督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雷厉风行,讲求效率。

接到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后,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立项、交办。

要在注重时效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按时限要求催办。

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急件当天反馈,普通件—般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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