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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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创业投资行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重在引导。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农业、旅游、文化创意、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首期2亿元人民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根据投资进度拨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追加或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期创业企业,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初创期创业企业,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业企业,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本款所述定义可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创投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
第七条创投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组成。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创投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
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创投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四)制定创投引导基金章程、内部管理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对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创投引导基金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财政厅主要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决策必须经全体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