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4标关于土源价格组成分析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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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源价格组成分析报告
LM-4施工标段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和横溪街道境内。

起点桩号为K16+000,终点桩号为K24+200,路线全长8.200km。

设计共4个取土坑,其中L4-4取土坑设计取土面积53.7亩,为将军路互通内取土。

其余L4-1设计取土面积为100亩,取土数量175000 m3(自然方);L4-2设计取土面积为72.0亩,取土数量126000 m3(自然方);L4-3设计取土面积为255.9亩,取土数量447747 m3(自然方)(远运土,运距15Km);此3个取土坑面积为427.8亩,取土数量748747 m3(自然方)。

全线借土运输路线为由取土坑利用取土坑便道,沿地方公路进入主线便道至施工现场,综合运距8.7Km。

LM-4施工标段途径禄口镇石埝、尚洪、陈巷、桑园和横溪镇许呈五个社区。

位于石埝、陈巷两社区约占总线路的80%,路线周边均为农田和经济苗木种植园,加上南京空港扩建工程正在实施,通过我部进场6个月以来与沿线地方政府沟通、协商,红线外除L4-4还无法提供420多亩取土坑(设计文件中取土坑面积为481.5亩)。

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本着少占用耕地和为业主节约投资的原则,借鉴以往高速公路的土方外购经验,我部对周围十五公里以内的地方农田改造、开发区建设等进行了广泛调查。

建议采取由承包人自行外购部分土源的方案解决,原则如下:
1、远运土部分委托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

取土应结合地方农田水利改造、开发区建设弃土为根本原则,同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取土合法。

2、对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费用给予取土补偿。

采取综合单价的补偿方法,综合单价组成包括土源费用+运输费+地方道路补偿费+利润+税金+管理费等;运输费和地方道路补偿费根据实际运距和相应地方道路情况进行核定;
3、取土补偿单价采取按投标土源单价和实际取土土源单价“双控”原则确定,数量按最终计量压实方计算总价。

一、根据投标文件测算单价:
根据苏政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苏政办发[2005]12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施工图
SIII-27表测算土源单价。

按照施工图SIII-27表第二条:取土坑每亩取约1750m3自然方,松方系数1.16,运输损耗系数0.03,即每亩压实方为1464m3。

取土坑面积427.8亩,换算为压实方(考虑松方系数及运输损耗)626107 m3。

取土坑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取土坑深度在3米以上,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取土场用地征用费如下:
1、按照苏政办发[2005]125号《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苏国土资发[2006]107号文计算:
(1)按取土坑全部征用耕地计算征用费为46866元/亩,具体构成为:①根据125号文(一)第1条,江宁土地补偿费为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1.0亩/人=20000元/亩(其中1.0为江宁区目前人均耕地);②根据125号文(一)第3、4条,青苗补助费为900元/亩,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为1500元/亩;③根据125号文(一)第6条,耕地开垦费按苏南地区标准为9元/m2,换算为6000元/亩;④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107号文土地管理费按0.5元/m2,换算为333元/亩;⑤勘界费估算为0.2元/m2,换算为133元/亩。

合计18000+20000+900+1500+6000+333+133=46866元/亩。

取土坑土地征用费:427.8×46866=20049275元。

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20049275/626107=32.02元/m3。

(压实方)
(2)按取土坑征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比例7:3(此比例根据近年周边工程取土坑征用情况估算)计算征用费为42846元/亩。

其它农用地计算征用费为33466元/亩,具体构成为:①根据125号文(一)第2条,其他农用地补偿费基数的10倍江宁为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为18000×0.7=12600元/亩;②根据125号文(一)第3、4条,青苗费为900元/亩,排灌补偿费为1500元/亩;③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107号文土地管理费按0.5元/m2,换算为333元/亩;④勘界费估算为0.2元/m2,换算为133元/亩。

合计18000+12600+900+1500+333+133=33466元/亩。

则按取土坑征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比例7:3计算征用费为46866×0.7+33466×0.3=42846元/亩。

取土坑土地征用费:427.8×42846=18329519元。

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18329519/626107=29.28元/m3。

(压实方)
2、按照苏政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计算,因江宁用地已全部划为农用地,故按全部征用农用地计算征用费为58866元/亩,具体构成为:①根据40号文第一条,江宁土地补偿费为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1.0亩/人=26000元/亩(其中1.0为江宁区目前人均耕地);②根据125号文(一)第
3、4条,青苗费为900元/亩,排灌补偿费为1500元/亩;③根据125号文(一)第6条,耕地开垦费标准为9元/m2,换算为6000元/亩;④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107号文土地管理费按0.5元/m2,换算为333元/亩;⑤勘界费估算为0.2元/m2,换算为133元/亩。

合计24000+26000+900+1500+6000+333+133=58866元/亩。

取土坑土地征用费:427.8×58866=25182875元。

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25182875 /626107=40.22元/m3。

(压实方)
二、目前我部初步意向购土价格
土源综合单价为取土坑土源费用+运输费用+地方道路补偿费+4%利润+3.41%税金+2%管理费。

①调查2009年绕越一期、省道243、宁杭二期等周边工程,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取土坑,土源价格约为9-14元/m3,鉴于目前物价飞涨、土地征用困难、地区开发建设仍比较密集,经与周边供土单位摸底,土源价格基本在15~18元/m3。

我部与供土方初步达成土源价格15.5元/m3的意向。

②我部初步确定取土位置位于省道337与县道205交叉口附近,运距为
12.9km,折算综合运距为11.8km。

我部投标文件中综合运距为8.7km,根据招标文件4.11规定:若运距调整超过1公里,超出部分按1.3元/公里据实调整,则运费增加(11.8-8.7)*1.3=4.03元/m3。

依据路线经过的地方道路,我部和地方道路所有权部门协商,基本达成按照2元/m3进行补偿。

考虑到投标文件中8.7公里补偿为我部承担,超过8.7Km部分由业主承担,即业主方承担 0.53元/m3。

最终土源综合单价为:(15.5+4.03+0.53)*(1+0.04+0.0341+0.02)=21.95元/ m3。

购土总费用为626107×21.95=13743049元。

三、结论
根据设计取土坑计算土地征用费分别为20049275元、18329519元、25182875元,采用购土方案购土总费用为13743049元,相对于前述分别节约6306226元、4586470元、11439826元。

综上,对建设单位而言,节省了一部分取土坑征地的建设费用,方案可行,综上所述:如果由我部实施外购土,将为业主节约投资,经济合理。

申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的取土方案,购土部分对承包人给予土源综合价格21.95元/m3的取土补偿,
胜利油田胜建集团溧马高速
LM-4标项目经理部
2011-4-2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号:苏政办发[200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5年11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
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

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

5.有关规费、税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

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

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

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弃土(石)用地。

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3.其它费用:取土坑、弃土(石)用地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助标准执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

(三)临时用地补助费。

补助费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每年1800元、1600元、1400元、
1200元,再加上青苗补助费,按占用年限计算。

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按本条(一)款标准所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

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

其它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一补助标准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

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二。

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

附件:1.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
2.“三线”迁移补助标准
附件1:
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
附件2:
“三线”迁移补助标准单位:元
注:每道拆迁长度为400米。

如拆迁长度为800米,则按两道计算,以此类推;广电电缆参照邮电标准执行。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2011年4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

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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