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美评价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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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美评价的哲学思考
郝晓红
【期刊名称】《美与时代(下旬刊)》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郝晓红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对音乐美的评价是整个音乐美学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起着反馈和引导音乐发展的作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哲学上对音乐美的评价问题进行思考。
评价音乐的美应着眼于音乐本身,要在与其他艺术形式的比较中厘清音乐艺术的本质和特征。
作为时间艺术,音乐主要诉诸听觉;与文学比起来,音乐可以更直接强烈地打动人心;音乐是抽象性内在性较强的艺术。
因而音乐美的评价标准必须是非功利性与社会功利性,同一性与差异性,内容美与形式美,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结合。
对音乐美的评价关乎音乐的发展。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关于音乐美评价观念的转变可开启一个全新的音乐创作和欣赏时代,不合时宜的音乐美评价观念则必然会阻碍音乐的进步。
一、音乐艺术的本质及特征
评价音乐美与不美,以及美在何处,因何而美,首先必须要了解音乐艺术的本质及特征。
与其他艺术形式一样,音乐是人创造的,渗透着人的思想和情感,是人类精
神文明的结晶。
音乐艺术的独特性可以在与其他艺术样式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它不同于造型艺术,如建筑、雕塑、绘画等空间艺术,将美诉诸人的视觉;音乐是流动性的时间艺术,欣赏音乐主要依靠人的听觉。
音乐与文学语言的区别体现在,文学语言更多地是作为传情达意的工具,而音乐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
音乐不像文学要借助概念来理解语言文字背后的人类精神,而是直接对人的心灵起作用。
音乐能表达语言所难以传达的情感和思想,它可以超越语言,直达人心。
同时,音乐比其他艺术形式更快、更强烈地影响我们的心情。
其他艺术是说服我们,而音乐则是突然袭击我们。
诗歌、绘画可以从现实中取得模仿的素材,自然没有给音乐提供可模拟的对象,音乐是有所感触的作曲家创造出的。
按照叔本华的理论,音乐并不像其他艺术那样表现理念,而是直接表现意欲自身。
这也可以解释音乐为何能够直接作用于听者的感觉和情绪,并在顷刻之间就能加强,甚至改变听众的情绪。
此外,音乐表现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也给欣赏者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音乐对人的倾诉在抽象中进行,精神的作用在其中占很大比例。
人们只有在欣赏时才把抽象的音乐具象化,在想象里给音乐以血肉。
如果说其他艺术,如绘画还有现实的事物作为评判其美丑的依据,那么评价音乐的美却没有这种便利。
因为音乐以乐音的运动为表现形式,直接作用于人的听觉,影响人的情绪,在现实中我们找不到可参照的事物来衡量音乐的美丑。
二、音乐评价应注意的原则
进行音乐美的评价得有一个理想的、美的音乐存在作为参照。
我们不能任意地将一部具体的音乐作品拿出来作为一切音乐的典范,而只能试着去探讨美的音乐共有的精神和原则。
(一)音乐美是非功利性和社会功利性的合一
审美判断是由人作出的,必然与人的内在价值追求密切相关。
美的音乐是与美的心
灵相匹配的,这点无论是在创作者还是欣赏者中都可以表现出来。
音乐为我们开启的不是知识的世界,而是精神的世界,是人类心灵的对象。
音乐像其他艺术一样不是凭借概念作用于人,而是同时连接自然和自由、感觉世界和精神世界。
音乐是人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而创造的。
毫无疑问,音乐的发展和对音乐美的评价应立足于人类的进步和高尚的需要,这与音乐的独立发展并不相悖。
可以说,音乐本来就具有社会功利性,脱离人及人的情感和精神需要,音乐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音乐同其他艺术形式一样要求自由,外在的规则只能阻碍音乐发展的步伐,如在西方音乐史上,有一种要求在乐曲进行中始终有一个低音贯穿的创作规定,这种对音乐强加的外在束缚最终被抛弃在历史的尘埃之中。
一代代音乐艺术实践者积极适应音乐发展的要求,大胆革新,推动了音乐的发展,也高扬了人的自由和解放。
如海顿确立了交响曲的主要形式,贝多芬则使主题有机地安排在各个乐章中成为可能。
人创造音乐,又用音乐来照亮人生。
随着社会的进步,音乐与社会是可以实现共同发展的。
事实上,伴随着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音乐艺术也得到了革新与发展。
(二)音乐美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融合
音乐美的评判标准不仅要着眼于音乐本身的结构与内涵,还要考察其存在方式,它对人怎样发生影响。
就像卢梭所说,音乐不在于直接描绘对象,而在于“使人们的心灵接近于(被描述的)对象存在本身所造成的意境。
”[1]虽然不同的乐调和节
奏会引起听众不同的情绪和态度,但美的音乐却总能以和谐的乐音引起人的愉悦。
音乐能带给人美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乐音的和谐,如果音乐是杂乱无章的排列,就只会使人感到难受,又何来美感?和谐是中外思想家一致认同的音乐美的原则。
中国古代音乐受哲学“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相应地对音乐的评价也多从此角度出发,如认为人创制音乐应效法天地自然的和谐有序。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说过,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西方最早提出“美在和谐”观点的是毕达哥拉斯。
和谐并不是取消差异,相反,恰恰是要在差异和对立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这一点
在音乐艺术中也表现得很突出。
即使是简单明快的民歌也常出现对比式的曲式结构,而非单一曲式,更别提复杂的大型交响乐了,它们常常像一部鸿篇巨制,含有问题的提出、矛盾的展开及斗争、初步的解决和过程的往复。
(三)音乐美是内容美和形式美的统一
任何艺术都是物质与精神、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这也是我们对音乐美评价时所应认清的重要问题。
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孰轻孰重,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我国古代《乐记》看重音乐所表现的内容,“乐者,通伦理者也。
”按照儒家的乐教理论,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的表达不应放纵、无节制,而皆应发之中节。
音乐美的最高境界是中和。
在音乐美观念的发展史上,中西方都曾出现过这样一个转向,即从外在的功能和目的去评价音乐到要求从音乐本身出发进行评价。
音乐发展到此,更多地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整体,而不是一种体裁或类型的案例。
可以说,音乐及音乐评价的自律是音乐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嵇康首先在其音乐美学著作《声无哀乐论》中提出了评价的自律,认为音乐无关乎人的情感,只有高低、单复等形式上的差异。
在西方,与嵇康持类似观点的有著名的音乐美学家汉斯立克,他认为音乐的美就在于乐音的运动形式。
汉斯立克认为,音乐对人的情感的表达是比喻性的,而不是直接关联的。
我们不能主观地将某一音乐类型与特定的情感捆绑在一起,因此,分析音乐对人的情感的影响还应首先回到音乐本身。
况且就像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所阐发的那样,由于人自身情绪的影响,某一音乐类型与人的情感状态并不是必然联系着的。
一个明显的例子便是,不同的人听同样的乐曲会有不同的感受和体会,甚至出现相反的情感反应。
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得出音乐无定性的结论,事实上,音乐中确实含有不以人的情感、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即乐音的组合形式。
乐音在运动中作用于听觉并进而影响人的情感,“运动是音乐和情感状态的共有因素,音乐能创造性地以无数的差别和对比来塑造这个因素。
”[2]音乐对人情感的表达是间接的、类比的。
汉斯立克还提到,人们在进行音乐美评价时容易有逾越音乐本分的倾向,如要求它像语言一样作为传情达意的工具而存在,可在这样做时,人们忽视了一点,即音乐毕竟不是词语。
其实,音乐本身就拥有独立的地位,其作为欣赏对象、目的而非手段存在,它无须假他物以获得存在的价值。
汉斯立克还认为,着重音乐形式的美并不是排斥音乐精神上的内涵。
乐音形式与精神内涵是有着最密切关系的,“以乐音组成的‘形式’不是空洞的,而是充实的;不是真空的界线,而是变成形象的内在精神。
”[3]
音乐艺术的形式如内容一样应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音乐的表现形式也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并且音乐艺术的革新也往往突出地表现在形式的创新上。
对于音乐艺术而言,表现什么固然重要,但怎么表现也同样重要。
在同样的主题下,音乐的美就取决于音乐的表现形式。
总之,完美的音乐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事实上,好的音乐表现形式往往也能推进人对音乐内容的领会。
(四)音乐美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结合
音乐美的评价应坚持将经验的普遍现实和理想的高扬独特结合起来。
我们不能否认大众在音乐美评价中表现出的趋同判断的合理性,但我们也应警醒,流行的观念和判断并不就是真理,时尚并不就是真正值得推崇的品位。
一般地讲,流行和时尚是暂时的,并且倾向于复制、模仿。
而品味则多是稳定、持续的,并且还有这样一种诉求,即每个人都需要独立地作出判断,就是说,自己的判断只能内在地由自己作出,而不可移植他人的判断。
对音乐美的评价固然要考虑作品是否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欣赏者的审美需要,即音乐艺术的接受效果。
艺术根植于现实又超越现实,音乐美不应止步于对大众观感的刺激和满足。
音乐艺术要发展,就不能仅满足于现有的流行音乐的风靡,而应顺应艺术发展的内在需求,坚持音乐的鉴赏品味。
事实证明,只有反映人类真情实感和美好追求的音乐作品才经受得住岁月的考验。
我们万不可凭着一部音乐作品的流行就想当然地判定它是美的,这是从效果上来间接地评价音乐的美,这样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流行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音乐本身可能很平常,而只是一些外在因素在推波助澜,这种现象在这个传媒发达的时代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或者我们该反思一下,大众的品味是已被扭曲。
要想公正地评价音乐美,首先得保证作为评价者的人的品味的高尚与纯正。
评价音乐的美除应注意上述几个辩证的方面外,还应做到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
就音乐艺术而言,要公正地评价一部音乐作品,非得先深入作品内部与其交流、对话不可,这只是第一步。
接下来还得从被感染的情绪体验中超拔出来,在感性的基础上理性地评判音乐作品。
对音乐的评价是一个回还往复、不断进行的过程。
注释:
[1]何乾三.西方哲学家文学家音乐家论音乐(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至十九世纪)[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3.50页
[2][3]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M].杨业治译.北京:人民音乐
出版社,1980.31页,51-52页
参考文献:
[1]卡尔.达尔豪斯.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M].杨燕迪译.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
[2]朱良志.中国美学名著导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叔本华.叔本华美学随笔[M].韦启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5]罗艺峰.论音乐批评[J].中国音乐学,19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