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章统计信息披露
第五章统计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是指信用社统计部门对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工作是指信用社按照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所需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过程。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监测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开展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客观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联社是信用社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负责辖内信用社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省联社应设立专门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信用社统计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收集、汇总信用社的统计数据和审核、编制报表,并按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或报送报表;
(三)收集、整理和积累信用社统计资料和国家经济金融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各类统计调查、调研,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运行情况、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六)实行信用社统计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报表整合与设计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报表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
(七)定期汇编并负责提供统计资料,实现内部信息共享;
(八)管理、检查、指导、考核信用社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与技能培训和测评;
(九)管理、维护并完善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改进和完善统计传输、计算、存储、检索等设施,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
(十)组织、协调统计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因业务发展和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的其它统计工作。
第七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或统计岗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统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收集、汇总、审核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三)完成省联社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
(四)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辖内临时性报表,但要报送省联社指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五)管理、检查、指导、考核辖内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组织辖内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测评;
(六)组织实施辖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信用社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三)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工作。
(四)必须对统计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辖内机构、部门人员如实提供本机构、部门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审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完善统计资料;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统计资料,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各办事处(市联社)主任、县级联社(农合行)主任(行长)为辖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同意,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任,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社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学习,每年组织或参加不少于两次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统计资料分为统计报表和调查分析报告。
统计报表分为对外部相关部门报送的报表、内部收集汇总的常规报表和其他临时调查性报表。
分析报告分为业务经营、运行发展、风险状况和其他专题调研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省联社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或岗位实施对全辖口径统计报表的管理,包括全省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修改和撤销。
第十六条省联社其他业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当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设计、使用和数量。
临时性统计报表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因特殊需要延长的,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联社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以确保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并努力实现数据处理及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八条省联社对制定、下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在每年的统计制度表单中明确列示,对临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进行编号,无正式文件和统一编号制发的统计报表,视为不合规报表,各级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应加强调查、分析与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机构经营情况,定期撰写和报送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人制度,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统计资料整理制度。
统计人员要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立卷和建档的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调整、变动,或统计资料整理后,应当按照交接程序向接任人员或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
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监交人。
第四章统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对于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统计信息,未经有权部门或有权人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各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统计信息。
市、县级联社(农合行)披露统计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规定,由该联社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批露。
信用社统计信息的密级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个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社和县级联社(农合行)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共享有关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其他部门未经同级统计部门确认和法定代表人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指定的报送途径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不得擅自采用不安全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和集体自行进行考评、奖励。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本机构或辖属机构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所辖机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或是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擅自披露统计信息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的,由有权机关、监察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其已晋升职务,追缴其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农合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