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理学名词与简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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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5.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
[不正确,见补充内容95]
6.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
7.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
8.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9.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0.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
11需要: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
需要是人的生存的必然要求,是一种客观必然性。
12目的:需要和利益是形成目的的客观基础。
目的是一种主观现象。
需要产生利益,目的是被意识到的利益。
目的是需要和利益的主观表现。
目的是行为主体根据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预先设定的行动目标或追求的结果。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5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6、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7、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8、政治: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19、习惯: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0、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待),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1、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2、民主:与专制相对,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3、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4、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25、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6、法的制定过程:是指国家机关从准备制定法律开始到法律公布实施为止的工作全过程。
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
27、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28、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29、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0、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1、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32、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
不同所作的分类。
33、法的渊源: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3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它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35、36、37)
3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3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38、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39、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40、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4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
42、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43、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44、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5、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化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46、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不具有溯及力。
47、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48、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49、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50、(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大类)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它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51、非正式解释:又称为无权解释或非官方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二者有参考价值,但无法律效力)
52、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53、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54、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它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它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它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56、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57、(以下4种为法律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
58、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
59、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它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
60、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61、法律解释的尺度: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比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62、字面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63、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64、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6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66、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67、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它可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艇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68、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能享有的能力或资格,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民事上的权利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一般权利能力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无关。
69、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公民在特殊条件下才享有的能力或资格。
70、行为能为: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三种,18、16、大于10、小于10)
71、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72、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18周岁以上、完全无-不满14周岁、相对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限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73、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74、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5、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做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按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78和79)
78、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自然——和人为——)
79、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性质分合法——、不合法——)
80、事实构成: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一个法律事实的综合,即事实构成。
8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2、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83、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84、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5、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
87、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8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90、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
91、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
92、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补充内容]93、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94、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93和94是社会调整的两大类)
95、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6、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97、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
98、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99、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认识到没有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客观上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100、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指其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没有或很少有的价值。
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
也叫法律价值,以区别于法的价值。
10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曰、泰、土、埃塞、旧中国民党)
102、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加、印巴、缅新马、澳)
103、法的实施:是法被制定后,开始生效付诸实施,所以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它侧重于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是法的运作过程。
简答题
19、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20、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狭义)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21、法律案与立法建议、起草法律案的区别:法律案不同于立法建议。
法律案的提出是法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一经提出,立法过程就正式开始了。
因此,法律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
未经法律授予这一权限的机关和个人,虽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对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看法、意见、建议,但是在立法程序上不具有提出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它只能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些立法参考材料。
法律案也不同于起草法律草案。
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但起草后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
22、法律规范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
2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一般认为它包括三个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24、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性规范(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禁止性——、积极义务性——。
(3)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4)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25、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定义
26、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27、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主导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法),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28、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40、违法行为的特征(1)——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
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41、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犯罪)(2)民事——(3)行政——(即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4)违宪行为(违宪)
42、法律调整的方法;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
p155页
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禁止的——;类型~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
4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
44、法律调整机制可分为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的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45、迄今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英美——判例大陆——制定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铁鼎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