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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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王 楠1,诸嘉鑫2,刘 早3
(1.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2.重庆市公安局,重庆 401331;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摘 要:在网络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大数据在侦办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活动中具有预测性、全局性、主动性等特点,不仅能贴合新型犯罪手段节约办案成本,还能实时监测犯罪,预测犯罪趋势,实现监控预警侦查,对打击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在侦办“北银创投”等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大数据侦查机制不完善、各警种部门存在行政壁垒、数据共享受限等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建立大数据侦查运行机制,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加强大数据侦查人才培养等对策,以期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大数据侦办;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
收稿日期:2020-05-26
作者简介:王 楠(198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犯罪现场勘查、毒品毒物研究;
诸嘉鑫(1996-),男,重庆人,重庆市公安局特警总队民警;
刘 早(1979-),男,重庆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讲师,教育学硕士。

Some Thoughts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tactless Fraud Crime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Wang Nan 1, Zhu Jiaxin 2, Liu Zao 3(1.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China; 2. Chongqing Municipal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Chongqing 401331, China; 3. 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China)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network globalization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contactless fraud crim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rampant. The big data, which is featured by its predictability, globality and initiativ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tactless fraud crime, can not only save the cost of handling crimes committed by means of new criminal methods, but also can monitor crime in real time, predict the trend of crime and realize investigation of monitored early warning, thus having great significance in combating the contactless fraud crime. Through analyzing some of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big data technology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 BEIYINCHUANGTOU "online loan fraud and other fraud cases, such as the imperfect big-data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and the limited data sharing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barriers in various police departments, we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establish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big data investigation, open up the data sharing channel,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talents in big data investigation, etc., hoping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big data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tactless fraud crime,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s property and promote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socialist society ruled by law.Keywords :investigation with the aid of big data; contactless fraud; investigation of crime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109-08 ]DOI:10.13310/ki.gzjy.2021.01.016
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查思考
电信电子产业的飞速发展让犯罪模式、途径发生了变革,依托互联网、电信产业的便捷渠道,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国内社会治安、金融环境的和谐稳定带来巨大挑战。

现今侵财类案件高发,网络传销诈骗、短信中奖诈骗、快递丢包诈骗、电话认亲诈骗等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方式,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商品促销诈骗、冒充特定身份诈骗、街头捡钱分钱诈骗等接触性诈骗犯罪手段。

面对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利用大数据侦办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成为公安工作发展的新方向。

一、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防的意义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运用现有的物质技术,利用受害人的“心理趋向”,在和受害人空间隔离的情况下,骗取受害人财物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

[1]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合计5482570起,其中诈骗刑事案件立案合计727583起,诈骗刑事案件立案量占总刑事立案数量的13.3%。

[2]而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受害者群体地域分布广,犯罪智能化程度高,涉案地众多,传统侦查思维、手段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新型犯罪形式,而大数据侦查思维能切合新型犯罪模式,为侦查工作提供合适出路。

Ahmed Seid Yesuf(2017)和Quantzig(2019)分别论述了大数据分析在应对电信诈骗问题中的相关问题。

[3][4]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是现代化警务技战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贴合新型犯罪手段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依托互联网络、电信信号等物质媒介传输诈骗犯罪信息,进而远程操控完成信息交换、资金流转,实现犯罪。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手段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时间跨度大、资金转移速度快,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信息等途径对被害人进行诈骗,时间随机性强、跨度大,资金一旦得手,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渠道将涉案资金分流多级账户提现。

二是涉案地域广、受害者多。

犯罪嫌疑人之间虽然没有见过面,对彼此身份信息不了解,但利用便捷的沟通方式,依然可以成立诈骗团伙实施犯罪。

涉案地域分布广,受害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到诈骗信息;受害者人数众多,收集被害人证据材料工作量巨大。

三是行为主体高智商化、反侦查能力强,当前进行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犯罪团伙骨干成员,多是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年轻一代,该群体学习、使用电子产品适应能力较强,且反侦查能力强,公安机关取证、落地困难。

公安机关运用传统侦查手段侦破此类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异地办案,前往各地的银行、电信中心搜寻并核实犯罪线索、犯罪证据,工作量巨大,办案成本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大数据具有全景性、准确性等特点,侦查人员能够利用全方位、多层次的海量数据对犯罪实施监控跟踪,利用各类大数据信息的相关性核实案件线索真实情况,精准把控案件情报、涉案资金,为侦查工作后期追赃做好准备工作。

利用大数据侦办非接触性诈骗犯罪能为公安机关节省办案经费,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二)利于犯罪线索整合研判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团伙通过多种渠道发送诈骗信息或开通各条诈骗通道、链接,同一条诈骗信息可能被成千上万人收到,受害者在得知受骗后多选择居住地报警,各地警方分别立案并开展大量的重复性侦查工作,侦查的却是由同一犯罪团伙实施的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

同时,由于各地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交流不畅,系列案件串并效率较低。

运用大数据侦查平台,将各地公安机关的受立案数据及侦查线索等统一收集,利用系统进行数据编辑、筛选、碰撞,再进行人工研判或智能系统研判,将符合条件的案件串并侦查。

运用大数据串并案件,有利于补齐个案侦查线索不足的短板;有利于打破各部门、警种情报数据不共享的壁垒;有利于系统性地分析研判侦查线索,实现专人专案、专案专办;有利于犯罪数据的深层挖掘,发现不同案件涉案人员的关系网络,为串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三)利于防控犯罪监控预警侦查
当前非接触性诈骗犯罪行为主观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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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媒介主要是电信通讯、快递邮政、移动互联网络等。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留下电磁信息痕迹、物流轨迹、基站通讯信息等犯罪痕迹,这些罪证不仅能为后期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还能为公安机关实时监控犯罪、预测犯罪趋势、防控犯罪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预测,主要是通过对潜在的可能引发犯罪风险的因素进行采集和分析,来预测潜在的犯罪行为,并预测潜在的被害人。

[5]
监控预警侦查法是指利用大数据技术在犯罪行为预谋进行的同时,同步开展或超前开展侦查行为的侦查方法。

[6]公安机关依靠大数据技术,能提前测算出非接触性诈骗犯罪高发的地域、高危人群、高频犯罪手段,为一线基层民警开展宣传防范工作提供方向,为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建设情报信息基础提供数据支撑。

相较于传统侦查技战法,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监控预警侦查技战法具备犯罪行为提前预知、高效优化警力配置、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优势。

二、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
2018年4月,重庆市反诈中心民警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一家名为“北银创投”的公司涉嫌网络贷款诈骗犯罪。

5月初,公安机关接到市民代先生报警,他在年初接到“北银创投”公司的电话,称可为其办理大额信用卡,于是向对方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缴纳了制卡费、会员费等费用,合计7500元。

代某收到该卡后,却发现该卡不具备当初所宣传的消费投资功能,且无法使用POS机进行刷卡。

接警后,重庆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历经3个多月缜密侦查案件成功告破。

①在这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的诸多困境。

(一)缺乏大数据侦查制度保障
在使用大数据对“北银创投”案展开侦查时,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律的规范保障,获取的线索和证据没有规范完整的流程要求,合法性等没有制度保障,案件证据在提起公诉阶段将会受到质疑,若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案重要证据将被排除,轻则案件将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则会因关键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测算、研判、决策的过程中并未做到公开、透明,缺乏大数据侦查的制度保障,公安侦查工作急需形成一套完整的大数据侦查运行保障机制,设立系统的数据录入、保存、使用、记录、更新规则,规范侦查行为,限制在侦查过程中大数据的运用权限,保障公民人身权,为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数据录入标准不统一
“北银创投”案在使用大数据信息资源的时候,就出现了各类数据库资源无法整合,无法完成对比分析,“中国诚信消费卡”②案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就在于各数据库的数据格式、录入、储存标准不统一。

我国各省市公安网络信息化工作平台大多不一致,情报信息交流系统也存在很大差异。

不同资源数据库的录入标准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各数据库融合或在运用数据库进行数据碰撞时会出现数据格式不统一、识别码不匹配等问题。

当前大数据信息录入,缺乏数据录入格式模板和规范标准,重复录入的情况时有发生,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致使智能收录、智能编排、智能检索、智能分析无法实现,一次检索无法得到多种关联
① 详见《人民日报》2018年7月9日第1版。

② 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刘士平、孙宏宇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文书号(2019)渝01刑终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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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信息基准度较低。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涉及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尤其是互联网、物流、电信、金融行业,所以对数据库信息的覆盖面要求极广,单一的数据库不能满足当前大数据侦查的工作需要。

数据库类型单一导致检索出的数据缺乏关联性,间接导致侦查中期开展案件分析研讨会时出现情报线索不足的被动情况。

(三)大数据侦查工作平台建设不完善
“北银创投”案在侦办过程中,没有大数据侦查平台,所有使用大数据侦查的工作都是借助单一的数据平台,将相关案件数据提取后再通过案情分析会的形式,将数据信息进行人工分析,无法实现在大数据侦查平台上开展线索、信息的整合比对以及分析研判。

当前,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工作平台建设上还不够完善,硬件设施跟不上侦查工作需要,严重拖低了案件侦办效率。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受害群体庞大、涉案地域广泛,没有统一规范的工作平台,各地公安机关同系列案件线索无法上传,系列案件串并困难。

案件线索分析研判缺乏可供大数据工作的电子数据平台,构建拥有大数据信息的关系人网络模型困难。

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创新侦查手段和信息化侦查技战法,需要完善各类相关信息系统,当下,信息系统反馈功能欠缺,无法实现情报数据分析研判的逐级负责与逐级控制,致使大数据侦查价值难以完全实现。

(四)警种部门间存在协作壁垒
“北银创投”案虽然是利用大数据在前期预警侦查发现了案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刑侦支队需要经侦支队配合查询涉案资金流向,由于需要介绍信、领导签字授权等办案程序,延误了查控资金流的重要战机。

情报部门在搜集到该案件线索后并未将情报信息及时共享给其他警种部门,致使其他警种部门在案件查控过程中开展了很多事倍功半的工作,甚至因为部门协作不足,数据共享实现困难,一度造成落地抓捕等工作出现失误。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通常需要基层派出所、反诈中心、刑侦、经侦、技侦、网安等单位或警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侦查工作向精细化、专业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的背景下,案件自立案开始,各警种加入到侦查工作中都会带来大量的情报数据,多警种参与的案件警种部门间存在堡垒,工作分工造成的侦查差异化日益加剧,案件数据共享受到限制。

公安部金盾工程自2003年创建以来,建设了一系列现代化信息系统和资源数据库,公安机关利用这些信息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一直遵从“以块为主”的传统侦查模式,各地区公安机关、各警种各自为政,信息数据使用率低,流通性差,严重阻碍了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合成化作战大力推行的今天,各警种正迈向协作办案的新格局,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开展警务协作是大势所趋,尤其在跨省市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若缺乏警务协作、情报数据共享,侦查工作将难以推进。

(五)大数据侦查取证技术与侦查人才
培训受困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定案证据通常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存在,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中运用大数据需要强大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大数据技术发展时间较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难题还未攻克,成为推动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桎梏。

在利用大数据侦破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大数据侦查取证是整个侦查工作的核心。

大数据在预测、打击、防范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搜集、固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大数据侦查取证程序、原则、法律法规尚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技术理论支撑,证据收集、提取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大大削弱了证据证明力。

在“北银创投”案、“中国诚信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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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赖毅诈骗案”①的侦查活动中,相较于商业金融界的专业大数据运营团队,公安侦查机关显现出缺乏“一警多能”的侦查人员队伍的困境。

由于技术人才缺乏,在案件侦办后期多次向社会寻求技术支持,影响了案件侦办进度。

专事需专人,这是公安业务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当前公安机关既能侦查办案又能运用大数据挖掘情报信息的综合性侦查人才凤毛麟角,大数据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工作衔接存在空档,仅做到办公地点和工作方式的“物理合成”,却没有做到推动专业侦查人才队伍开展大数据合成办案的“化学合成”。

同时,公安机关缺乏培训大数据侦查人员的培训机制和机构,成为组建大数据侦查专业人才队伍的阻碍。

三、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建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大数据侦
查制度保障体系
任何公安工作行为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尤其是侦查行为,从立案、预审、侦查取证、侦查终结,每一步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所有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失去合法性,取得的证据也将完全或部分失去证明力。

当前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还没有法律明文对其进行规范,缺乏法律的保护,且使用大数据的程序、限制性规定、救济途径等都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建立并完善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大数据侦查制度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1.完善大数据侦查法律法规,确保程序正当
针对当前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中应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推进大数据立法工作,特别是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中应用的立法工作尤为重要。

在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谢泉递交了对数据交易法的立法建议,谢泉代表建议,采用“基本法”加“专门法”的原则设计数据交易整体法规架构。

其中“专门法”原则就是针对公安等行业运用大数据进行规范,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对行业标准进行限制,尤其是在侦查领域要设立细致的操作规范,写明数据来源的合法渠道、数据运算规则、分析研判模型参数、大数据证据法定分类、大数据证据收集提取细则等,为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从外部法律框架到内部工作细则都提供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保证程序正当。

运用大数据对非接触性诈骗犯罪进行侦查,不仅要利用公安机关内部的资源数据库,往往还会结合社会上商业、金融、互联网、电信等行业领域的资源数据库,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数据流通将呈现出杂乱无序的状态,涉密信息数据外流,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数字主权”安全,规范包括犯罪侦查在内的各种数据运用行为,除强力推进《刑法》《反恐法》和《网络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外,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信息安全法,规范包括侦查机关在内的不同社会主体,对自有数据库系统和社会面数据库系统中各类数据信息的运用,以使国家的“数据主体”保护于法有据[7]。

2.大数据个人信息隐私保障
在信息数据量庞大,流通迅速的大数据背景下,任何人、任何行为都无处遁形。

我们使用的手机端、PC端等电子产品客户端无时不刻不在产生着电磁轨迹信息和浏览痕迹数据,这些数据能直观地反映出个体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性、行动轨迹等,公民的个人隐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威胁,这为大数据应用于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在侦
① 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赖毅、林华涛等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文书号(2019)渝01刑
终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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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在大量的数据中筛选出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涉及的数据中包含了海量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商业信息等隐私度极高的信息,若任何单位、个人都拥有检索查询此类数据资源的权限,将造成数据资源的滥用,严重威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因而,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大数据信息安全问责机制,利用责任倒查机制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追责处罚,以此高压态势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离不开“人防”和“技防”,一方面在完善大数据信息安全问责机制的同时,要招录一批保密意识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大数据信息挖掘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开展保密意识教育课程,严格管理、审批大数据设备的使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性防范,加设更高级别的防火墙抵御外来入侵,对数据检索查询权限进行等级分配,严格控制高权限人员的数量。

增设数据异常使用提醒程序,防止侦查人员出于个人需求使用数据库进行信息查询、分析研判。

最后还应建立信息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后,第一时间作出正确反应,启动补救措施,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大范围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建立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大数据侦查信息库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活动所运用到的数据量十分庞大,数据库作为大数据侦查的硬件基础,必须建立行业覆盖面广、数据容量更大、内容更全面的资源数据库,以满足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同时,考虑各资源库的关联互通能力,确保在侦查分析研判阶段能让数据碰撞后产生有价值的线索。

当前公安机关数据来源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采集的数据和社会资源信息数据库,出台数据录入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统一的数据录入标准,可实现公安数据与社会数据的互联共通。

加强转换软件的研发和应用,对不同数据进行处理,使数据能够在其他系统中应用,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公安网数据采集的准确率,依据大数据相关关系,强化数据关联性,对互联网社会信息数据进行筛除避免数据冗余。

利用区块链技术,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公开性、透明性、防篡改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公安机关内部链,公安机关外部、内部与外部结合链,让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侦查。

通过将数据库信息建立在以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识别码的基础上,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仅输入需要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就能实现智能检索,得到个人工作、生活、金融、交际、出行轨迹、犯罪前科、关系网络等多种信息,实现数据信息智能推送。

(三)建立统一受案平台
在并案侦查过程中,大数据之搜集、碰撞、挖掘和画像功能,将系列案件之各种相同或者相似要素搜集、存储起来,并对其进行挖掘、比对与分析,为并案侦查提供条件、奠定基础[8]。

大数据在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案件的串并中显得尤为重要。

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利用同一种诈骗手法可能会产生大量受害者,但由于案件分布地域具有不确定性,广泛遍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无法将具备串并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和同一认定。

建立统一的受案平台,将各类电子数据和电磁信息轨迹上传至平台,为核实案件是否具备串并条件提供硬件基础。

实现案件串并后,成立专案组专案专查,避免各地侦查机关重复侦查,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四)实现大数据信息共享
各级公安机关下设多个执法勤务机构,彼此间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共享机制发展改革滞后。

各警种都建有供自身使用的资源数据库,打通数据库融合的渠道,架设专门供情报数据交流的桥梁成为大数据信息共享的必经之路。

由公安部或省市厅局级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整体规划,成立大数据办公室或者大数据信息协同作战中心,收纳各执法勤务机构和各基层实战单位的数据资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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