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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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一篇: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费用开支规范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凭票加油。
由各单位与当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
分局、市局和金叶大酒店分别与地区石油公司东环路加油站签订加油合同。
第三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时,加油站和司机共同填写《加油卡》二联单。
其中定点加油站填写实际加油时间、数量、车号,并签注加油员姓名;司机在第一联填写加油时的路码表行驶里程数,核实加油数量并签名。
第四条到区外、省外出差期间加油,经出差领导或出差负责人同意,可到出差地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出差返回报销发票时,由司机在发票背面备注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经办公室审核,出差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五条车辆就近定点在所在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
遇有特殊情况(如追车途中或其它紧急情况)需到其它加油站加油,经负责人同意,也可在就近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不论是正常情况下的定点加油,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外出临时加油,报销发票时,均由司机在加油发票背面备注行驶里程数,由稽查站负责人、本局主管专卖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六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必须是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能给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非自己驾驶的车辆代加油。
严禁弄虚作假和使用《加油本》为非本单位车辆加油,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除驾驶员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外,正式职工停职待岗,聘用人员解聘,情节严重者再追究其它责任。
并按合同条约由加油站给局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不论是定点加油还是出差到外地临时加油,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它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结帐。
并将此规定作为财务监管审计
的内容进行监管审计。
第八条《加油卡》的购买和结算由分局办公室和各县(市)局(公司)车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每月与定点加油站核对清算一次帐目。
油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加油站进行核算,从油价变化当日起按新价格进行核算。
第九条各县(市)局(公司)、金叶大酒店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和车辆百公里耗油参考标准及有关配套措施一并执行,并报分局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陕西延长石油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用车辆费用开支规范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办法: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凭加油卡加油。
由综合办与中国石油前柳塔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充值、管理等业务。
2、榆林地区内,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到中国石油前柳塔加油站加油。
加油时需填写实际加油时间、数量、里程表里程。
3、榆林地区内,禁止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请驾驶员出车前注意检查车箱油量,确保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4、离开榆林地区出差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需由同行人员在加油登记单及发票中签字确认,司机填写相关内容后领导审批报销。
5、司机每月上交一次加油登记表。
综合办根据加油登记表核算本月耗油及百公里耗油并与加油卡使用明细进行核对。
三、处罚细则:
1、综合办核对中,加油登记表中填写内容与加油卡使用明细及地区外报销油款不一致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司机承担不一致油款。
2、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对非指定车辆加油或套取现金,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3、禁止使用加油卡购买便利店商品,如经查证罚款200元每次。
4、司机如果遗失加油卡请1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办理挂失,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承担。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
陕西延长石油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加油登记
2、该表于每月月底交综合办汇总核算。
第三篇: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
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
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
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
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
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
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___岁~___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
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
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
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
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
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
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
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
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
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
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
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
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___%。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
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强化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和驾驶员对安全行驶及车辆日常管理的认识,杜绝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每年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主管车辆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协助责任人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车辆安全管理法规,并完善、补充各种车辆使用、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的规定,认真予以落实。
三、主管车辆的领导要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年检和各项业务考核学习,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报安全保卫部。
四、全公司大小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驾驶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要加强保管,按时换药。
五、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和要求:
1、全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执照。
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爱岗敬业,服从管理,持证上岗,优质服务。
3、按时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车辆驾驶。
5、出车前应做到证件携带齐全,转向、制动、轮胎、气压、雨刷、后视镜、灯光、喇叭、减震、各种仪表功能安全有效,无不安全因素存在。
6、熟记各种道路信号、遇到无人看守的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7、认真执行九严禁:
①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
②严禁无证驾驶;
③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④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⑤严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时驾驶车辆;
⑥严禁开疲劳车;
⑦严禁超速、超载和抢超、抢会、抢道行驶;
⑧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
⑨严禁下坡熄火滑行。
六、落实车辆的检查制度,各有车单位的责任人,每月应组织一次车辆大检查,检查发动机、转向、照明、制动、电器、传动等部位的完好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机动车辆的停放:
1、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全,严禁停放在近火或有坠落物等不安全的地方,公司各种车辆必须按本单位要求的位置停放。
2、各类车辆停放后要关门落锁,用上手刹,取下钥匙。
八、考核及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及《道路安全法》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7年4月5日起执行。
2006年4月5日
第五篇: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0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
有效运行,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车辆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职责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和司机的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司机岗位职责,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2.2公司司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故障车。
2.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机驾驶并统一管理调度,公司司机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组织公司司机进行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公司司机需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用车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2.5公司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
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6 公司司机要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意识,规范驾驶,合理选择行车路线。
2.7司机对于各级领导及来访人员的谈话不打断、不扰乱,不外传,保证职业操守。
2.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2.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公司用车正常。
3.0车辆使用程序
3.1驾驶者必须是受雇于我司的员工,并须持有所驾车辆类别的有效驾驶执照
3.2各部门因公用车时,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
其程序如下:
3.2.1 用车人填写《出车申请单》提交行政部司机班;
3.2.2由司机班长根据申请情况和拟办事项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度。
3.2.3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联系向所属领导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申请派遣车辆;待工作结束后,用车人需补齐相关手续.3.2.4 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要仔细了解清楚出车等候地点、出车时间、乘车人及其去向等内容,并事先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3.2.5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用车人员直接驾驶车辆时,等同公司司机管理要求,保证安全驾驶
4.0车辆管理规定
4.1 总公司车辆钥匙一律由门卫室统一保管,车辆外出作业时由车辆驾驶人填写《门卫车辆使用记录》,如驾驶
人员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也需同时签字确认,各项内容填写要详细准确,并由门卫签字确认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交行政部备档;项目部车钥匙管理需专人专责,并提报总公司备案。
4.2 司机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回公司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保管好《出车申请单》,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及出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档.4.3 司机班长需将公司所有车辆情况整理填写《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记录表提交行政部备档
4.4项目部用车需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并编制月《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记录表以图片形式发回公司行政部进行核查备档
4.5 每日出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车辆无异常情况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有关车辆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汇报全天出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