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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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19
•【字号】闽国税函[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
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的规定精神,对你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
此复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