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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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5]36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5〕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级)、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
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江门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市(县级)、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尤其对于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家庭或个人要密切关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含2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以家庭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家庭成员中只有1人(含家庭全部成员只有1人的),因下列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个人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救助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市(县级)、区民政、财政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救助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