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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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学校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教师职责
第四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应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第八条教师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注重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教师应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调整教学策略。
第四章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三条教师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应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教师应遵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好评的;
(二)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表现突出,树立了良好师表的;
(四)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第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有损教师形象,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警告期限为6个月,在警告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二)记过:记过期限为12个月,在记过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三)降职:降职期限为24个月,在降职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