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抽取流程图
启动评标专家补抽程序否Fra bibliotek评标专家人数符合
开始评标
否
评标专家抽取
说明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下进行,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
抽取完成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 》须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 员)接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 说明 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督人员、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网络终端受理并核验抽取申请材料
不予办理
不齐全
材料齐全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核验《安徽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签字 确认。在专家库系统输入项目详细信 息。 启动委托抽取程序:网络终 端如因设备、网络故障等原 因,导致无法正常抽取,须 按要求填写《安徽省综合评 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委托抽取 申请表》,传真至省发改委 网络终端,委托省发改委网 络终端进行代理抽取。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抽取流程图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网络终端办理专家抽 取手续时须携带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交 网络终端核验存档: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 人证书); 2、项目批复文件; 说明 3、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按要求先填写的《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专家抽取登记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 6、委托招标的还须持委托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一、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信息保密,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下称招标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或珠海本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足,为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前往其他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实施过程。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负责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组织、安排、监督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下称申请人)可以向管理局申请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一)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内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评标专家少于五十人的;(二)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三)申请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并且理由充分的。
五、申请和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提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的,应当在距招标项目开标时间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向管理局提交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书、《珠海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招标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承诺书》、《关于赴异地接收评标专家的函》及《抽取专家回避单位名单》。
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管理局不予受理。
(二)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好出行车辆;审核不同意的,管理局应向申请人说明审核不同意的理由。
(三)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集中时间和集中地址。
六、除必须说明的事项外,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中的以下信息:(一)招标项目名称;(二)招标项目投资规模;(三)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时间;(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人数、职称和专业要求;(五)回避单位名单;(六)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参考
***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简称“公司”)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公司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为公司现有业务和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的公司系统内在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系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由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由公司统筹,具体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负责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公司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二)批准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三)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四)审核批准对专家的考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储备专家资源,组织筹建专家库;(二)会同相关部门出具专家资格评审意见;(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五)监督抽取公司本部各部门、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专家(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评审的进场交易类项目的业主代表和非进场交易类的业主代表及专家,其中业主代表及专家数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协助提供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书面证明;(六)会同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七)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
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制度展开全文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抽取程序(一)受理申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组织抽取。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1人在采购管理股监督下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也可以从专家库中推荐评审专家。
(三)通知专家。
专家抽取人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编号现场通知邀请专家。
邀请专家时,专家抽取人员应明确通知评标时间、评标地点,但不得透露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及其他信息。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四)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五)多包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分包预算金额确定,如属同一类型的可合并执行,如属不同类型,则需按类别抽取评审专家,每个类别不少于两名。
(六)记录存档。
专家抽取完毕后,填写《**县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登记表》,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密封,在评审现场拆封核对专家身份后存档。
二、专家抽取人数及构成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人数构成的通知》(晋财购[2014]13号)文件精神,严格专家抽取人数,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3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2名,采购代表1名;(二)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5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4名,采购代表1名;(三)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未达到5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7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5名,采购代表2名;(四)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未达到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9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7名,采购代表2名;(五)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11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9名,采购代表2名。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招〔2006〕71号各地(市)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入库,评标专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招标人,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专家库,是指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二)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尊重事实、坚持真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三)熟悉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四)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并从事专业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程序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程序一、项目在开标前(收标当日),招标人代表汇同行业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达评标专家抽取现场,向操作人员递交《抽取专家委托书》(见附件)及身份证明。
二、进入评标专家抽取室后,操作人员向招标人代表宣读现场纪律要求。
三、所有进入评标专家抽取室的人员,都必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上缴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四、【采用语音通知方式】操作人员根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函》,按所需专家人数的3~5倍抽取评标专家候选人。
【采用人工电话通知方式】操作人员根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函》,按所需专家人数的3~5倍抽取评标专家候选人,并打印出未显示专家姓名的专家候选人名单。
五、【采用语音通知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在无显示专家姓名的视屏界面上审核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提出正当理由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候选人名单中删除。
【采用人工电话通知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审核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提出正当理由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候选人名单中删除。
六、招标人代表不得发表其他无关言论,不得影响操作人员的正常抽取工作。
七、【采用语音通知方式】随机抽取到的专家,按抽到的先后顺序,由语间系统自动进行拨号通知。
【采用人工电话通知方式】随机抽取到的专家,按抽到的先后顺序,由招标人代表从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中随机选取一部进行拨号通知。
八、通知后得到答复、确认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达到规定的数量后,本次抽取工作完成。
九、【采用语音通知方式】操作人员打印密封形式的专家名单,交由招标人封存。
【采用人工电话通知方式】由招标人将专家候选人名单封存。
十、随机投取到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后,即可进入相应的评标室参加评标工作。
附件抽取专家委托书兹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其权限是: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签发日期:。
专家抽取室管理制度
专家抽取室管理制度
为规范评标专家抽取活动,保证公正、客观评标、定标,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抽取室由信息部负责管理。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使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前完善相关手续。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将已完善相关手续的《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送业务部,并由业务部报送信息部,由信息部安排抽取时间等相关事宜。
(三)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须核验招标人的有效证明,以及其递交的《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未按要求提供核验材料、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四)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按照招标人的抽取要求录入相关抽取条件,并发布到抽取终端机,由招标人在指定抽取终端上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评审专家抽取时,除招标(采购)人授权代表、相关监督机构代表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五)用密封纸打印评标专家名单,由抽取人签字确认,
并交监督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部确认,应当在专家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抽取专家管理制度
抽取专家管理制度一、抽取专家的条件和程序1. 抽取专家的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有参与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3)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声誉。
2. 抽取专家的程序(1)项目负责人提出抽取专家需求和条件;(2)组织部门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条件,对相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3)确定专家名单;(4)向被确定的专家发出邀请函;(5)专家接受邀请后,与项目组织部门签订合同。
二、抽取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报酬1. 抽取专家的工作内容(1)参与项目的设计和方案论证;(2)参与项目的评审和验收;(3)为项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 抽取专家的报酬(1)按照专家提供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确定专家的报酬标准;(2)一般情况下,专家的报酬按天或者按小时计算。
三、抽取专家的管理和保障1. 抽取专家的管理(1)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抽取的专家进行管理和协调;(2)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3)及时解决专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 抽取专家的保障(1)为专家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材料和信息;(2)为专家提供工作的必要设备和场所;(3)为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交通保障。
四、抽取专家的评价和激励1. 抽取专家的评价(1)项目结束后,对抽取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2)评价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工作成果等。
2. 抽取专家的激励(1)根据专家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给与相应的奖励;(2)对于表现优异的专家,可考虑纳入专家库,提供长期合作机会。
五、抽取专家的合作和发展1. 抽取专家的合作(1)建立和维护长期合作关系,提高专家的归属感和责任感;(2)为专家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和合作机会。
2. 抽取专家的发展(1)定期对抽取的专家进行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2)在项目中推广专家的技术和经验,提升专家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
以上就是关于抽取专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抽取专家对于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规范和有效管理抽取专家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评标抽取系统(随机抽专家)方案
专家评标抽取系统系统简介 (2)部分定制客户名单 (3)基础数据录入 (4)用户管理 (4)参评专业设置 (6)行业维护 (9)职称维护 (11)单位设置 (12)招标方式设置 (14)投资性质设置 (16)常用语 (17)系统参数设置 (18)专家资料管理 (20)项目建立与抽取 (21)项目管理 (24)语音通知与短信通知的软硬件搭建 (25)专家系统中Microsoft SQL Server数据库的安装与使用 (28)变声系统的环境搭建 (32)典型案例 (33)系统简介专家评标抽取系统成功应用于多家招标代理公司、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其它需要评标专家管理与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单位。
专家评标抽取系统是针对工程招投标从专家库中抽取参与评标专家的实用软件。
符合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可建立详细完善的专家库。
随机抽取方式支持按设置的参评专业或专家所属行业,支持技术类与经济类、造价类专家抽取人数,支持设置回避单位等方式。
抽取结果打印,查询结果导出到EXECL等等。
包含语音自动通知,短信通知等功能。
软件为30天全功用试用版,试用期过后,仅随机抽取功能不能使用。
您可以用来管理专家库并可将专家库导出到EXECL文件。
官方网站:多特软件站下载地址:/soft/20845.html华军软件园下载地址:/soft/96161.htm如果您在使用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邮件至******************或联系QQ:691415。
部分定制客户名单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深圳节能专家联合会青海省公路局招标中心湖南省石门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澧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础数据录入用户管理运行软件,管理登录,输入用户名与密码,进入左上角的系统设置菜单中的用户管理设置。
用户管理:对用户进行增加、删除、权限设置、修改密码操作。
软件已内置admin用户,初始密码为12345,此用户不可被删除,管理用户功能不可修改。
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管理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管理管理制度
1、招投标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
2、除抽取评标专家时外~抽取系统不得随意打开。
3、打开该系统需要三人参与~方能使用。
首先第一负责人通知第二人~才能打开评标专家抽取室,监控室,,其次第三人用加密锁打开该系统~输入登录密码~随机抽取系统方可使用。
4、严格管理系统内的评标专家。
对输入系统内的专家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只有在收到专家所属管理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增加、删除、修改~并将更改资料存档。
5、对评标专家抽取室实行工作阶段全频段手机信息屏蔽。
6、招标单位需持招标监管部门核发的“招标备案登记表”~方可在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专家。
7、抽取评标专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同时在场。
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服务~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
8、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将抽取的评标专家号码呈中心负责
人加密编号后~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项目专家表中注明一栏上注明原因。
9、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可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各一份~该表只显示随机号码~不显示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
专家抽取制度
专家抽取制度
一、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系统由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二、进入抽取室所有人员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在场。
自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到抽取且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区域止,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
四、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取人应当遵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指令,按照下列抽取程序和步骤进行:
1、抽取人按约定时间到场,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交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专家数量和所需专业,进入评标专家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2、抽取人按所抽取评标专家不同专业类别的先后次序,通过交易中心设置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通知。
通知时只能告知评标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不得透露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工程具体名称等其他信息。
3、对因故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抽取人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4、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抽取人、监督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打印出的评标专家抽取表上签字,交易中心负责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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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
1、依据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2、招标单位持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会同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员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3、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招标人的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人数。
4、在开标会24小时前,招标单位在有形建筑市场使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5、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员同时在场。
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员负责监督。
6、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7、按抽取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
8、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9、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可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形建筑市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