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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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1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9.12.07
【实施日期】199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1号)
现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

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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