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闲置建设用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知-杭政发[199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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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闲置建设用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闲置建设
用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知
(杭政发[1998]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美化绿化杭城,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闲置建设用地实施临时绿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在随后的3个月内(除7-9月外)对所建设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二、临时绿化以普通草坪为主,适当点缀灌木、花卉;原则上以开放式为主,若要设置围墙应采取空透式。
临时绿化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绿化管理部门实施。
绿化后,在工程未实施前,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绿化进行养护。
三、建设单位逾期不进行绿化的,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绿化,其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包括垫资利息)由该地块建设单位承担。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绿化的指导和监督。
四、应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单位,既不自行实施临时绿化,又不委托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绿化和支付代为绿化的建设、养管费用,且土地闲置满一年或土地抛荒满6个月的,由市土管局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抛荒
费;抛荒或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土管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建设单位实施临时绿化,应向市园文局办理临时绿化登记手续。
临时绿化后至地块开工前,市土管局凭市园文局出具的临时绿化证明,可不计建设单位在绿化期间的土地闲置或抛荒时间。
六、临时绿化地块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持开工许可证前往市园文局办理临时绿化注销手续;对地面草、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迁移,也可无偿交给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七、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市规划、土管、园文等部门,对市区可实施临时绿化的地块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根据调查情况,由市园文局列出临时绿化计划,负责通知并督促有关建设单位按本《通知》精神限期实施。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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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