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集团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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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版集团财务制度-会统报表评比制度
(五)会统报表评比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会统基础工作,提高会统报表的编报质量,依据《会计法》、《统计法》和《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统报表是指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三条会统报表评比主要是对集团内部各单位会统报表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检查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以及通过财务报告说明书和统计分析报告的对比分析,检查是否能清晰的反映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编制统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统计法》等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条会统报表之间、会统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有对应关系的,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六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内容;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外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字并盖章。
第八条对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或作出说明,并得到妥善解决。
第九条成立会统报表评比领导小组,有集团领导及财务、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会统报表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日后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2、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3、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参见附件);
4、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2、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4、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制度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7、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条公司会计部门设置: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岗位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管理、综合统计、稽核、成本、出纳、材料、税务会计等。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财务部。
原则上经营规模1亿元以下的成员单位设5-7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设7-10人,5亿元以上的设10-15人,岗位包括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分析、统计、主办、销售、成本、税务、出纳会计等。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设置根据不同的情况由集团公司适时审定。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层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公司的资金融通与调拨决策工作,经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管理层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组织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科学合理的组织财务活动,建立健全集团统一、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
2、根据集团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
3、负责全集团公司的计划统计工作,按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对内、对外的会计和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给集团领导提出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全集团的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集团所属单位的财产情况,及时搜集掌握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情况,定期向总裁报告;
5、依照税法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好集团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工作,并按规定完成税金的申报缴纳、减免、返还等工作;
6、参与草拟、审核集团内部有关经济合同,负责对重要投融资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审核和进行费用及风险控制;
7、负责集团本部各项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8、负责集团本部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及指标确定、分解、考核工作,并指导集团成员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9、负责对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财务指导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任在总裁领导下主持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运转,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3、执行集团领导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
4、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5、负责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监督成员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6、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
7、负责与税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政策;
8.负责集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财务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任抓好集团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分管集团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3、分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4、分管集团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6、协助主任抓好财会人员管理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条下属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财务副经理协助财务经理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财务副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财务经理抓好本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分管指导出纳人员、统计人员、成本核算人员等的事务性工作。
3、分管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4、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下属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计划财务部主任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