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倩与冯根明、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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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倩与冯根明、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
【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倩倩;冯根明;左利伟
【当事人】李倩倩冯根明左利伟
【当事人-个人】李倩倩冯根明左利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倩倩
【被告】冯根明;左利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倩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7:43:20
李倩倩与冯根明、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8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根明。

原审被告:左利伟。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倩倩因与被上诉人冯根明、原审被告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倩倩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倩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蔚珏
审判员赵丽丹
审判员水天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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