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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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黔民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06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星级农
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民发〔201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现将《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好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促进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敬老院,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建,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集体、个人投资或社会捐助为主兴建的农村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申报评审星级敬老院。
第三条星级敬老院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鼓励先进,示范带动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坚持属地申报,科学评定,择优定级。
第四条星级敬老院等级暂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星级敬老院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切实保障好五保对象生活。
第六条星级敬老院总体要求:
(一)建设标准化。
敬老院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