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收入税务处理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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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外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15
筹办期取得会员费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84号文的规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
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计入企业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应付未付款的处理
应付未付款应作为企业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⑴内资企业:没有相关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⑵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13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国税发[1994]132)。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的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计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内、外资企业都没有明确利息收入何时确认。
4
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次性收取会员费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5]146号文的规定,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⑵外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14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根据[1997]13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之间进行准确划分,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外企企业: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10
包装物押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确认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⑴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8]228号文的规定,对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包装物押金,应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押金期限,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没有规定的,按超过1年计算。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9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⑴内资企业:财税[1996]79号文规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⑴内资企业: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会计制度执行。
⑵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同。
6
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国税发[2004]82号文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
⑴内资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95号)。
8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⑴内资企业:财税字[1995]0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函[2007]408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⑴内资企业: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如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⑵外资企业:没有相关规定。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11
补贴收入
属于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总收益等。
“两税合一”收入税务处理的对比分析
序号
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税合并前
1
收入的形式
引入了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概念。
⑴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⑵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形式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没有相关规定。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1996]79号)
15
筹办期取得会员费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84号文的规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
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计入企业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应付未付款的处理
应付未付款应作为企业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⑴内资企业:没有相关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⑵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13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国税发[1994]132)。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的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计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内、外资企业都没有明确利息收入何时确认。
4
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次性收取会员费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5]146号文的规定,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⑵外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14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
暂无相关规定。
⑴内资企业:根据[1997]13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之间进行准确划分,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外企企业: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10
包装物押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确认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⑴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8]228号文的规定,对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包装物押金,应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押金期限,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没有规定的,按超过1年计算。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9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⑴内资企业:财税[1996]79号文规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⑴内资企业: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会计制度执行。
⑵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同。
6
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国税发[2004]82号文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
⑴内资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95号)。
8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⑴内资企业:财税字[1995]0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⑵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函[2007]408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⑴内资企业: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如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⑵外资企业:没有相关规定。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⑵外资企业:无相关规定。
11
补贴收入
属于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总收益等。
“两税合一”收入税务处理的对比分析
序号
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税合并前
1
收入的形式
引入了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概念。
⑴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⑵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形式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没有相关规定。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内资企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199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