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交通肇事逃逸案(舟普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5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锦交通肇事逃逸案(舟普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5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
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3.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王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23
处罚名
王锦交通肇事逃逸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舟普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52号
书文号
被处罚
王锦
对象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凌晨,王锦驾驶皖AH080E号小型轿车沿***由西往东行驶至***南海商贸广场外路段右转弯时,与他人同向驾驶沿***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锦逃逸。
经鉴定,他人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锦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普陀区拘留所执行。
拘留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4日。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3-11
处罚机
关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