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梳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1.、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及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发布,证监发[2005]80号文《指导意见》第10条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重新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行,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正逐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这是第一部专门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定。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对激励对象、股票来源、业绩要求、事实程序、防止市场操纵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处不再一一详列。
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通知》规定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股权激励的方式,股权奖励的总额限制,以及实施程序等等。
《通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主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该规定是在国办发[2002]48号文的基础上,对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
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该通知明确高新技术央企开展股权激励也应当符合《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负责高新技术央企股权激励的审批部门不是财政部和科技部,而是国资委和科技部。
7、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委颁布的境外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制度先于境内上市国企施行。
此《办法》主要
内容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具备的条件;股权激励的幅度(高管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股权激励的数量(激励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行权数量限制(高管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在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股权增值权行权所获现金收益应提留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提取。
)
8、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对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更高。
具体表现在:股权激励试点公司的条件更严格;规定了股权激励的上限,高管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超过薪酬水平的30%,低于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40%的上限;锁定行权限制期为2年,在限制期内不能行权,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9、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第171号文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进一步严格了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该文要求,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股权激励收入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高管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四、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
13、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
15、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