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第三章节中外药事管理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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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第三章中外药事管理发展概况辅导
导语
中外药事管理发展的历史,与人类医药实践活动相联系,从“神农尝百草,一日而遇七十毒”的传说,到我国古代典籍《周礼》对医药行政管理制度和责任的文字记载,证明中国药事管理有悠久的历史,对人类文明进步与健康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结合近代欧美国家药学实践中强化依法管理所经历的曲折道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都十分重视对药物的管理,以保证人们用药安全。
通过对中外药事管理历史的回顾,经验教训的总结,充分认识依法管理药学事业的重要性,理解药事管理在药学实践中的实际意义和作用,正确进行药学实践活动。
第一节中国古代的药事管理
一、中国药物管理具有悠久的历史
(一)古代酿酒技术与医药管理
我国古代对药物的管理,有着与中医药同时发展的历史,从“神农尝百草,一日而遇七十毒”的远古时代人们发现药物有“毒”的药学实践过程起,就有意识地选择、辨别应用动植矿物用于治疗疾病。
特别是夏商时代酿酒与汤液的发明,就奠定了对药物管理的历史地位。
“酒为百药之长”以及“醫”字从“酉”,都说明酒与医药的密切关系。
由于酿酒技术的发展,到商周时期,饮酒之风盛行,在长期的饮酒中,发现了酒的一些特殊作用,酒可能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最早认识的兴奋剂(小量时)和麻醉剂(大量时),因此,在周朝出现了专管酒的官吏。
(二)管理史上最早的管理案例
《战国策》记载:“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曰:后世必有亡其国者。
遂疏仪狄而绝旨酒”。
正是由于禹体察到了酒对人的危害,所以才有“后世必有亡其国”之论。
夏商时代贵族饮酒之风愈来愈严重,以至周人灭商之后就饮酒问题颁布了严厉的禁令。
周朝设立了专管酒的官吏“酒正”、“掌酒之政令”,制定了具体的行政管理与责任制度,这一记载当为中国管理史上与医药有关最早的管理案例。
二、中国古代医药管理制度
(一)古代药政管理始于周
中国古代的药政管理始于周朝,建立了一整套医药行政管理组织和考核制度。
《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注:共通供)医事。
凡邦之有疾病者、疮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
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这里所说的医师,为众医之长,掌管国家医药卫生的行政事务。
“医师”之下分设“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士即指食医、疾医、疡医、兽医等人员;府为掌药物、器械人员;史掌文书和医案;徒供役使并看护病人及制药。
这里分工明确,人员各司其职,年终由医师考察其医药事务执行优劣情况,以制定人员级别和俸禄。
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医药管理制度,“府”为最早专司药物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中国古代医药行政管理不断发展完善
从周朝设立专门管酒的“酒正”和专掌药物事宜的“府”起,我国历代朝廷设置专门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掌医药之政令。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
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在“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局面影响下和医药实践成就的基础上,中医药理论体系和辨证论治原则开始建立并逐渐形成,推动医药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秦汉王朝设太医令和太医丞掌握医药之政令。
“药丞、方丞各一人”,药丞主药,方丞主药方。
此外还有本草待诏、医待诏、典领方药、中宫药长,尝药太官等医药职官。
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在太医署下设立专门的药藏局,出现了专门的负责药物收发、存储管理的人员。
《通志略十三·职官略第五》记载:“药藏郎,北齐门下坊领药藏局,有监、丞各二人,侍药四人。
隋如齐之制。
唐药藏局有郎二人,丞二人。
郎掌和剂、医药之事、丞贰之”。
唐太医署既是国家最高医疗机构,又是医学教育机构,由行政管理、教学、医疗、药工等四部分人员组成。
《旧唐书·卷四十四·官职三》记载:“太医署,令二人,丞二人,府二人,史二人,主药八人,药童二十四人,医监四人,药园师二人,药园生八人。
太医令掌医疗之法,丞为之二。
……诸医药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医师二十人。
医博士掌以医术教授诸生”。
唐朝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细化,职责明确,医药教育得到发展,医药人员均“考试登用,如国子之法”。
宋代,医药管理组织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强医药管理,改进太医局管理体制,设立翰林医官院,专管医之政令和医疗事务,并有专管药政的机构“御药院”、“尚药局”,御药院保管国内外进献的珍贵药物,专为皇室贵族服务。
尚药局为最高的药政机构。
太医局专管医药教育。
宋代的医药管理体制改革,是随着唐、宋社会经济和城市工商业日益繁荣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变革要求而产生的。
北宋施行王安石变法,推行新政,按“市易法”设立了国家的药物贸易机构—“官药局”后改为“太平惠民局”,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药局,也使药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由国家控制药物贸易,实行专营,制止商人投机,对制药实行监管。
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上》记载:“和剂药局和剂惠民药局,当时制药有官监造,有官监门,又有官药,药成分之,内外凡七十局。
出售则又各有监官,皆以选人经任者为之,谓之京局官……”。
“药局”的创办,颁布了药物标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简称“局方”),推行了成药,降低了药价,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药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在药事管理发展史上,其制定的管理措施,如药物标准“局方”、药物生产监管与卖药轮值制度、药物质量检查制度等,对研究药事管理史,借鉴传统经验,其作用与影响是不应忽视的。
尤其是其专卖制度,在世界医药管理史以及医药贸易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具有深远的意义。
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以法绳之;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亦予惩处。
元、明、清时期,医药管理机构与医药制度有了一些新的发展。
元朝廷除设有御药院、典药局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药物及和剂,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政机构,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大都惠民局、回回药物院等。
“掌修合药饵,以施贫民”;“大都、上都回回药物院二,秩从五品,掌回回药事”。
明初置医学提举司,洪武三年(1370年)在太医院设惠民药局、生药库,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其职责为“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楛:恶也,劣也),慎其条制而用之。
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储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
清朝设太医院,“置院使、左右院判各一员,御医十员,吏目二十员,俱属礼部职,专诊视疾病,修合药饵之事”。
“凡药材出入隶礼部”。
清朝在医药管理制度上,以刑律代罚比前代更为严厉,对开方配药有错者,处以笞杖之刑;医生误用针、药而使病人致死的,命其他医生来辨认方药、穴位,如属无意致害者,则以过失杀人论处,罚其不准行医;故意用假药治病以诈取他人财物者,则以盗窃论处,如因故意用假药致人而死或因事故用药杀人,则处以死刑。
并且规定,未经官方许可而行医用药者,处以罚款。
对太医院用药管理“凡烹调御药,本院官清脉后开方,具本奏明同内臣监视。
每二服合为一服,候熟分贮二器,本院官先尝之,次内臣尝之,其一器进御”。
太医院内设专司药品加工的“切割医生”。
使医药分工日趋完善。
三、中国近代药事管理
(一)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药政
1800年前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急于打开清政府严格限制的海上贸易市场,以鸦片走私作为打开中国大门的重要手段,向中国输入鸦片,获取惊人的暴利。
烟毒泛滥全国,使吸食鸦片的人在精神上和生理上受到极大的摧残。
清政府多次下令查禁鸦片入口。
但烟毒反而愈演愈烈。
鸦片被称作“福寿膏”,成为毒化中国百姓的“灵丹”,帝国主义者曾扬言,要让长辫子兵都吸上“福寿膏”,看谁还能拿刀拿枪反抗。
马克思在《鸦片贸易史》中所指出:“中国人在道义上抵制的直接后果是英国人腐蚀中国当局、海关职员和一般的官员。
浸透了天朝的整个官僚体系和破坏了宗法制度支柱的舞弊行为,同鸦片烟箱一起从停泊在黄埔的英国趸船上偷偷运进了天朝”。
当清政府感到鸦片输入将造成军队瓦解、财源枯竭的严重威胁,严禁鸦片时,英国首先用大炮强迫中国输入鸦片,于1840年6月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战争的结果是满清政府于1842年8月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从而使中国丧失了海关自主权。
美国、法国、沙俄等侵略者接踵而来,乘机索取特权,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逐步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中国近代的药品管理受当时政治、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帝国主义入侵后,“鸦片贸易成为(中英)双方默契之下进行”的一种公开的、畅行无阻的贸易。
据当时英国公布的《1849年中国各口岸贸易报告》说:“目前中国每年鸦片消费量约为五万箱,……其中以上海为中心的北方消费量占五分之二,以广州为主要市场的南方消费量占五分之三”。
帝国主义列强为了进一步扩张侵略势力,利用医药作为文化侵略的重要手段。
他们声称:“欲介绍基督教于中国,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医药;欲在中国扩充商品的销路,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教士。
医药是基督教的先锋,而基督教又是推销商品的先锋”。
(《伯利驾利用医药侵华史实》·医史杂志.1951.9.)而这些侵略者“自用药料、玻璃器皿……进出通商各口岸,皆准免税”。
从此,鸦片烟毒进一步毒害人民,大量化学原料药源源不断地输入我国。
这些都反映了清政府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对药政管理失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民国时期的药政管理
新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封建主义的君主制,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废止旧制,采用新制,明令禁止种植和吸食鸦片。
在内务部下设卫生司,主管医药行政,由第四科主办药政管理。
当时药政管理主要工作是:(1)审定、认可药剂士资格,发给或取消药剂士执照,对药剂士业务进行监督;(2)药商的呈报登录及取缔;(3)监督制药厂;(4)药品、毒剧药品的核查及限制贩卖事宜;(5)调查方药等。
1927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成立后,照搬美国管理模式,药政管理由卫生署内设医政科办理,1947年恢复建立卫生部后曾公布建立药政司。
国民政府药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三个方面:(1)1930年的卫生部颁布《中华药典》,它以美国药典1926年版为蓝本,参考英国药典和日本药局方等组织编订而成,收载药物718种。
先后影印七次,未作任何修订。
(2)公布了一批药政法规。
主要的有:药师暂行条例(1929);管理药商规则(1929)年;修正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29年);修正管理成药规则(1930年);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规则(1937年);药师法(1944年9月)。
(3)设立药品检验机构。
1932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设中央卫生设施处,1933年改称卫生实验处,负责卫生实验及药品检验工作;1947年在卫生部下成立药品食品检验局。
民国期间,军阀混战,国民党政府不关心广大人民健康,医药技术人员缺乏,设立的药政机构并没有认真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药品需求急剧增加,国民党政府曾公布救护药品进口免税办法,鼓励输入,并设立“战时医药药品经理委员会”向国内外采购,据统计,1941年—1945年进口药品、器材873吨。
抗战胜利后,西方
资本主义国家继续向中国进口原料药,仅1946—1947年中国进口原料药7650余吨,同时还把大批西药成药输入中国进行倾销,造成国内许多药厂纷纷倒闭。
这时的旧中国在药政管理方面给新中国留下的烂摊子是:烟毒泛滥、一些药厂药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伪充真,危害人民健康;不合格外国药品充斥国内市场。
中医中药受到国民党政府歧视、限制,严重的阻碍了中国传统医药学的发展。
第二节新中国药事管理简况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就建立了卫生部,国家制定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我国的药事管理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就受到重视,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50多年来逐步得到完善,现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建国后至80年代药事管理
(一)建国初期的主要工作
1.制定医药发展方针政策
1950年8月7日,中央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
会议确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团结中西医工作者”的卫生工作三大原则,把全国医药卫生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办好全国的卫生医药事业。
毛泽东主席为第一届卫生工作会议题词:“团结新老中西各部分医药卫生工作人员,组成巩固的统一战线,为开展伟大的人民卫生工作而奋斗”。
1950年8月25日中央卫生部、轻工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会议确定制药工业方针将以原料药为主,制剂为辅,对中药应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整理。
1951年8月13日中央卫生部召开全国药政工作会议,听取苏联药政管理专家娅爱夫斯卡娅关于苏联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与生产情况报告,讨论新中国成立后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生产、供应和投资问题。
2.颁布对药品管理的行政法规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经政务院核准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8月1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国药典委员会编撰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1953年版)出版发行。
3.药事管理组织机构逐步建立
(1)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药政管理机构1950年中央卫生部医政局设置药政处;1953年改为药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药政处,负责国家各级药政管理工作。
(2)组建全国药品检验机构1950年卫生部接管原设置在上海的药品、食品检验局,组建卫生部药品检验所,并设立生物制品检定所。
1954年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均组建省级药检所。
至1956年,部分地、县设立药检所,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系统逐步形成。
1954年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药检工作会议,确定了当时药检工作方针,以检验资本主义国家输入药品为主;明确规定国内生产的药品,应保证质量,各药厂必须建立药品检验机构;统一药品检验方法等。
(3)国家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成立1952年9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轻工部设立医药工业处,管理医药生产。
1952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轻工部医药工业处改为医药工业管理局。
1956年医药工业管理局划归化工部;1958年改为医药司。
1954年4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组成国家医药工作委员会、中药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副部长苏井观任主任委员,协调全国医药管理工作,分工负责,加强联系。
(4)严禁鸦片烟毒,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面对国民党政府时期药品管理的混乱局
面,特别是鸦片烟毒泛滥,毒害人民身体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决心禁止烟毒。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为了配合禁烟禁毒运动的开展,政务院还于1950年11月发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等行政管理法规,明令限期禁绝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对社会上单位和个人存留的鸦片,要求限期登记收购或上交医疗单位使用。
卫生部还指定东北化学制药厂、华东人民制药公司为麻醉药品专门制造机构,负责全国性统一的麻醉药品生产任务,指定医药公司负责供应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贩卖,违者依法惩处。
同时采取宣传教育和戒除烟毒与治疗、监督管理相结合,严格管理医疗用麻醉药品,严惩毒犯,烧毁鸦片等一系列措施,在解放初期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控制了泛滥100多年的鸦片烟毒危害,保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禁烟禁毒运动,在中国药政管理史上为国家为民族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药事管理工作调整发展时期
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的药事管理工作进入调整发展时期。
1.采取措施提高药品质量
1956年2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改进药品质量措施的批复,在医药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轻工部、卫生部、中国药典编辑委员会、中国医药公司等单位成立药品质量小组。
1959年7月,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保证与提高药品质量的指示》。
指出大跃进以来有些药品由于质量不好,已经危及人民的健康。
主要原因是管理混乱,制度破多立少,原材料质量降低,对质量检查放松,文件提出恢复健全药品检验机构,严格检验制度等具体措施。
1961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党组《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问题的报告》,指出:药品质量好坏是一件关系千百万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大事,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同时决定由卫生部对全国17个大型制药厂派驻厂代表,以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
驻厂代表规定的任务是: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协助药厂搞好药品生产,严格监督药品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厂;凡药品出厂,除检验合格外,由厂长和驻厂代表共同签字;驻厂代表应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药厂的生产计划及有关药品质量检定的各项事宜。
这一时期驻厂代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派驻(厂)代表的17家药厂是:华北制药厂(石家庄)、东北制药厂(沈阳)、东北第六制药厂(沈阳)、哈尔滨制药厂、大连制药厂、南京制药厂、太原制药厂、西安制药厂、西南制药厂(重庆)、上海第二制药厂、上海第三制药厂、上海第四制药厂、上海五洲制药厂、杭州民生制药厂、武汉制药厂、北京制药厂、山东新华制药厂等〕。
2.加强药政管理工作
在总结建国10多年药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63年10月,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药政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法规文件,以加强药政管理工作。
之后出台了一系列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如《药品新产品管理办法》(1956年),第一次明确了新药的定义和新药临床、生产审批的具体要求;《关于药品宣传工作的几点意见》,对药品宣传的内容和原则作出了规定,宣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并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文革”后恢复发展并走向法制管理的时期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正常的药事管理工作被破坏,药政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被称为“管、卡、压”受到批判,已经建立的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被废止。
药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人民用药安全。
1976年10月,十年动乱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的改革开放方针使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开始健康稳步发展,药事管理得到恢复发展并逐步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时
期。
1.恢复和建立药事管理行政法规
1978年7月起,国务院先后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颁发《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1979年)、《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1980年)、《医院药剂工作条例》(1981年)等一系列药政管理文件,使我国药政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这些行政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药事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草案)。
2.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管理整顿工作
自1979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了整顿药厂、整顿药品品种和整顿医院制剂室的工作。
(1)整顿药厂国务院1979年6月批转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的报告》。
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开展整顿药厂的“实施细则”。
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了全国整顿药厂领导小组,各省、市、自治区组成相应办事机构,对全国制药厂进行全面调查和整顿工作。
整顿药厂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①1979年下半年起先摸底调查,制定各地区整顿药厂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开展试点。
②1980年在试点经验指导下整顿工作由点到面,全面铺开。
③1981年进行复查验收,颁发制药企业营业执照。
这次全面整顿工作,刹住了乱办药厂、非法制售药品的歪风,改进了药厂的生产面貌,保证药品质量的提高,为建立合法、文明生产的正常秩序打下了基础。
(2)整顿清理药品品种在整顿药厂的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了药品品种的全面清理整顿,对辖区内生产的药品逐一登记复查,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统编药品批准文号,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管理。
在清理药品品种的过程中,结合临床疗效评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医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研究审评,卫生部于1982年9月公布淘汰了疗效不确切、毒反应大、配方不合理的127种药品品种名单。
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药物评价方法淘汰药品,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实施科学管理。
在清理药品品种,评价淘汰一批品种的同时,又遴选确定了278种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在同年颁布,以保证我国医疗保健对药物的基本需要。
(3)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的管理为了落实国务院批转颁布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加强对医院制剂工作的管理,抓好医院用药环节,提高药品质量,卫生部于1981年4月下达了《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1982年,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两个条例,开展了医院制剂整顿工作。
这次整顿医院制剂工作根据医疗单位药学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整顿验收。
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普通制剂许可证》、《灭菌制剂许可证》,无《灭菌制剂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配制灭菌制剂。
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单位取消制剂资格,没有制剂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配制,持有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如在今后的抽验中不合格仍可吊销其许可证。
这一系列药事管理措施,为制定起草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以及颁布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药事管理工作向法制化管理迈进。
(四)药事管理进入法制管理新时期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国家主席李先念签发第18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通过现代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第一部药品管理的法律,是我国药事立法工作方面取得的一次突破性发展,标志着药事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1.《药品管理法》配套法规相继出台
1984年11月,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