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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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要】职务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的特殊性,证据的特殊性又造成这一类案件在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较多疑难点,而解决这些疑难点是检察机关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特殊性;侦查难点;应对策略
职务犯罪是刑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一类犯罪,其证据除具有一般刑事犯罪证据所共有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外,还显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造成了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中存在诸多工作难点。
本文拟在分析职务犯罪证据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找寻这些工作难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原因,进而就如何更有效地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有益的对策建议。
一、职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分析
(一)证据的隐蔽性强
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活动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有合法的身份和形式作掩护,作案手段诡秘,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不宜及时发现,属于“隐型犯罪”。
同时,该类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较强,因而该类案件的证据在案发前呈隐蔽状态,一般不会自行显露。
(二)证据的可变性大
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假象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
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同时,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
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遭到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
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
(三)证据形式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8种法定形式,对大多数刑事犯罪而言,都有两种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而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账册中的文字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
尤其是贿赂案件,主要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对大多数贿赂犯罪案件而言,其主要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实,难以有其它形式的证据佐证,从而形成证据的一对一局面。
(四)实物证据缺乏
职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虽然也会在会计资料和账簿中留下痕迹,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
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现金,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一旦犯罪嫌疑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找不到,因此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没有或缺乏实物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赃款去向。
(五)证明标准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认为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证犯罪,过于强调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性,而职务犯罪中的直接证据单一、言词证据突出、实物证据缺乏,因而如果刻板地要求在该类犯罪中同样
适用完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则会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认定。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难点的分析
(一)犯罪证据调取难、要求高
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有地位、有职权、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有的甚至与一些人结成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时必然会遇到阻挠和抵抗。
另外,该类犯罪在对犯罪事实的查证方面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和文书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词以及账册凭证、会议记录等,证据的单一性导致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同时,言词证据和文书证据既容易灭失又容易更改,调取和固定犯罪证据的难度大、专业化要求高。
(二)要求证人作证尤其是提供直接言词证据难
在职务犯罪中,证人要么与犯罪嫌疑人具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要么担心会受到嫌疑人背后“隐型势力”的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提供直接言词证据。
而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所有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如何进行处理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证人拒绝或消极作证,侦查人员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证人仍不配合,则别无他法,这无疑给侦查认定犯罪带来很大困难。
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范围和权限日益扩大,缺乏某一环节的证人证言或只有证人的书面证言,都会给律师提供质疑侦查证据证明能力的机会。
(三)所获言词证据易陷于对立矛盾的境地,证据认定难
职务犯罪证据的单一性会造成证据的对立性,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涉及的犯罪主体往往比较少,在侦查机关尚未能掌握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很难摆脱对言词证据的依赖。
而在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受贿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出于侥幸心
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否认受贿的指控,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这种情况下,即使行贿人做了控诉受贿人的供(陈)述,也只能形成“一对一”的局面。
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或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这种单一性和狭窄性造成言词证据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形成明显的反差。
对待某一事实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证明结果,形成证据证明力上的对立和冲突。
根据形式逻辑不矛盾的原理,在两个对同一事实的相反陈述中,必然不可能同时为真,至少有一个为全部虚假或部分虚假。
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供述是虚假的,都将造成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四)翻供问题突出,固定证据难
因言词证据地位突出这一特点,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翻供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影响对案件定罪量刑的直接因素。
翻供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该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人,他们都非常清楚如果被定罪量刑,将对自己的政治生命产生怎样的后果,趋利避害的本能促使他们在侦查过程中会不断侍机改变证言,以期规避法律的制裁。
当然一些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方式偏颇、未能全面听取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嫌疑人初始提供证据时记忆出现偏差也是造成翻供的原因之一。
但无论基于什么原因,翻供都会给过重依赖言词证据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固定证据方面带来很多困难,尤其是贿赂案件,一旦受贿人的证言出现反复,则会直接出现对案件事实或性质认定的不确定状态,甚至导致案件搁浅。
(五)缺乏技术侦查手段
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权,即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取证的权力,但负有侦查隐蔽性、高智能的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却没有该项权力,导致了在对某些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无能为力、无可奈何的局面。
如东
阿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辛某受贿案时,虽然发觉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与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嫌疑,但因缺乏电话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而一直未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无法以渎职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同时使该受贿案件也因可能存在的串供行为而颇费了一番周折才侦查完毕。
三、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侦查意识
一是要意志坚韧。
针对职务犯罪证据的隐蔽性和可变性,在侦查取证工作中,侦查主体的意志必须有顽强的坚韧性,侦查中要不十白挫折和失败,不怕任何困难,有案件不破决不罢休的坚定信念。
二是有超前意识。
通过收集资料、调研分析,做好前期准备,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要树立客观全面的意识。
不但收集罪重还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做到客观全面。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据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不应忽略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尤其对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无论其辩解从道理上是否讲得通,都不能置若罔闻,应高度重视对这类证据的收集,对无法排除其辩解成立可能性的,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无理狡辩的,全面收集驳斥其说法的证据,堵塞漏洞,以免在后续诉讼程序中造成被动局面。
(二)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不过分依赖口供
基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后,再根据口供寻找固定其它间接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有简捷明了、办案风险性低的优点,但由于其取证是围绕言词证据进行,如果嫌疑人态度不好拿不下口供或者拿下口供后出现翻供,则这一证明方式的基础就会荡然无存,案
件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不利局面。
因而,应转变对言词证据的过分依赖,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这就要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外围证据的调取,以完善的间接证据链条锁定犯罪。
(三)运用先进的侦查手段
首先是技侦手段的运用。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应该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科技条件有关,但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技侦手段,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技术侦查的协作机制,使技侦手段真正成为关键时刻突破案件的利器。
其次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完善运用。
做到全面、真实,不给对方翻供或诬赖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提供任何口实。
长期以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采用笔录的方式予以记录,尔后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后签名、按指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办案人员就以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按印为由驳斥其翻供事由。
然而,正如著名刑事法学者蔡墩铭先生指出的;“只令被告在记载自白事实之询问笔录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实难以证明白白事实之存在。
”近年来,全程录音录像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项纪律规定,司法实践证明,采用录音、录像的手段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可以提高口供的可采性外,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一个证明自身依法文明办案的强有力的手段和依据。
(四)采取多样的侦查方法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获取和固定证据时,要运用多样的侦查方法、丰富的侦查谋略。
一是做到察微析疑。
从细微之处着手,从作案分子留下的蛛丝马迹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让职务犯罪分子即使隐蔽再深、伪装再好也在检察机关细致认真的工作前无以遁形。
二是察言观色,做好心理掌控。
从当事人的一言一行、表情变化中洞悉其心理状态,加大思想教育和查证工作力
度,从而坚定取证工作的信心。
三是做到直击要害。
仔细分析当事人存在哪方面弱点,从而紧紧抓住其薄弱之处,取得关键证据。
(五)建立完善的侦查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障机制。
在职务犯罪中,涉案人很多是权高势重的重要人物,他们在案发前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
很多证人慑于他们手中的权势,害怕一旦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因此不敢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一些贿赂犯罪中,证人本身就是行贿人,涉案人会感觉他们的作证是在出卖自己,从而会想尽办法报复,这就给证人作证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就有必要制定一系列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事后保护,忽略了事前保护。
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司法实践中应增加事前保护方面的内容,如可借鉴国外立法上的姓名更改制度、居住变迁制度、警方隔离保护制度等。
同时,对证人作证实行思想教育和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激励证人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取证工作。
(六)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工作
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或销毁凭证;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或威胁证人等。
再生证据只有经过转化,即被以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之后,才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这些证据,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牢固的证据连结点,能从另一方面增强了原生证据的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
四、结语
职务犯罪行为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一般跨度较大,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隐蔽性也越来越
强,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职务犯罪取证的难度。
我们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针对当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在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能力、完善侦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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