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城市委关于印发《晋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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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关于印发《晋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约谈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19
•【字号】晋市发[2012]6号
•【施行日期】201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晋城市委关于印发《晋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约谈制度》的通知
(晋市发〔2012〕6号)
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驻市单位党组织:
现将《晋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
2012年3月19日晋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勤政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二、廉政勤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谈话人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
三、廉政勤政约谈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适用廉政勤政约谈的情形主要是:当群众多次举报反映,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问题严重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问题经查不属实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包括以下方面: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4、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5、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及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不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工作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
7、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8、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9、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10、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
11、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12、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13、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
14、包庇违纪违法行为;
15、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16、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
17、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大;
18、其它需要进行廉政勤政约谈的情况。
五、廉政勤政约谈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约谈,经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主要领导同意进行;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约谈,经市纪委书记或市委组织部长同意进行。
2、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字。
3、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廉政勤政约谈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2、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接受廉政勤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七、其他:
1、各县(市、区)委要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制度规定,并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2、本制度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