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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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9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03
【实施日期】200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
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9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国务院决定从8月15日起,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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