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假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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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福利假期管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福利假期分为法定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第二章法定假期
第四条法定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公休日。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第六条休息日和公休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带薪年假
第七条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 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 员工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八条员工年假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但不得超过
次年12月31日。
第四章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和丧假
第九条探亲假: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10天。
第十条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第十一条产假(陪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男员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十二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第五章假期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员工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假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假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假期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