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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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4.10.09
•【字号】扬残发〔2014〕28号
•【施行日期】201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
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残联有关要求,市残联制定了《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9日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意见和省残联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残联会议活动,现作如下规定。

1.全市残联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处室为单位的系统业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每年不超过一次;各类会议年初由理事会编排,确需增加的会议应当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专题会议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2.除残联代表大会和事业会议等重要会议外,全市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一般性会议不超过半天,专题会议不超过1小时;会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会议
交流发言控制在10分钟以内。

3.座谈会、研讨会、调研交流会等小型会议,提倡口头发言,不照稿宣读,以讲实质性的问题为主,力戒空话套话;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干部自拟发言稿或发言提纲。

4.会议活动现场不摆花草,不挂会标,不制作背景板;使用纸质文件袋,一般性会议不印发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机关内部会议不摆放席位卡。

5.各类会议不得安排在著名旅游景点所在地召开,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参加和考察与会议活动无关的内容,不得发放纪念品、礼品和土特产。

6.会议一般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条件不能满足会议需求时,可安排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宾馆、饭店)召开;确需在其他地点召开的会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7.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在定点场所(宾馆、饭店)召开的会议,一般安排自助餐;会议室、房间不摆放水果,各类会议不得安排宴请。

8.理事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不超过1小时。

凡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相关处室、单位形成倾向性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分管理事长审定签字后打印适当份数,在会议前一天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提前呈会领导审阅。

9.提倡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会议,探索以网络会议方式取代传统会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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