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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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9.16
•【字号】粤保监发[2009]199号
•【施行日期】200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99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操作,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按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的操作流程,是全面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按时完成系统改造。
各公司应根据《办法》具体要求,按时完成公司理赔、财务系统与内控制度的改造。
各公司要在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工作,并向我局提出系统验收申请,有条件的公司可提前提出系统验收申请。
(二)及时开展人员培训。
各公司要及时组织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要使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制度规定及各项系统操作。
二、全面动员,切实做好制度宣传工作
(一)做好解释说明。
《办法》的实施涉及被保险人保险索赔习惯的改变,各公司应提前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宣传《办法》实施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积极作用。
各公司要提前与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做好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各公司要开展立体式宣传。
一方面在2009年11月1日前要在各营业场所悬挂标有“2009年11月1日起广东保险业全面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横幅,并在各营业场所内张贴办法实施公告及办法文本;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式,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提示,实现宣传前移。
二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组织辖内会员公司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制度进行宣传。
三、严格执行,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一)强化后续检查落实。
各公司要强化后续检查工作,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我局将根据市场反映,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一是各公司要对本系统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我局。
二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在《办法》实施一个月后,组织当地会员公司开展互查,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办法》实施情况的互查工作。
(二)及时反馈存在问题。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并积极向我局反馈。
附件一: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验收标准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一:
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前款所述保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不含深圳)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章赔款支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全额转账。
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
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四)转账支付事项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
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等字段。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一)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二)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
(三)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
(四)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
(五)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时,须经以下审核程序:
(一)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上理赔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
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作为赔案卷宗附件,并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
第九条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第三方的行为,并对转支付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配套措施
第十条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
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网点设置,在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应提高赔案办理及赔款支付效率,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应当同时达到以下理赔服务标准:
(一)结案周期(报案至赔款支付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5天;
(二)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
(三)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要对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名义开具银行账户收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在承保、理赔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业务、财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本公司全省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汇总上报广东保监局(格式详见附件二)。
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是指赔款实际转账支付对象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赔款支付事项。
第十五条广东保监局将定期对各公司上报的例外事项进行核查,对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应报告未报告、报告不符合要求、以及报告有异常的,依照《保险法》关于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广东保监局将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律协议,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会员公司互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出险时间)施行。
附1:
被保险人赔款预付申请书
(承保公司名称):
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于(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主要受损部
位,定损金额为元。
现向你公司申请预付赔款元,请将预付赔款转账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2:
××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报表
注:例外事项原因请注明:1、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2、法院判决;3、共保业务;4、交强险垫/预付;5、车辆过户;6、其他。
附件二:
关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时,必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准)账户。
一、时间要求
(一)10月20日前,各省级保险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保险赔款全额转账的内控办法和系统改造报告及验收申请。
经系统改造后,各公司赔款支付系统及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须显示保险赔款资金支付的被保险人账户名称及账号;
(二)自11月1日起,若发现仍然存在未按办法规定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的,我局将依法对省公司、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验收要求
(一)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的相关风险点,对核赔制度和赔款支付程序进行修改,并制订相关的监控措施;
(二)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制度,简化赔款预付程序,并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提示;
(三)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办法要求,对理赔、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系统改造要求。
1、录入赔案信息时,理赔系统应当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账户及账号信息。
2、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识别被保险人账户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不一致时应强制要求更改。
3、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将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生成在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
如公司没有使用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如公司同时使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户需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4、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应当能够自动打印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5、财务系统应当能够自动生成赔款支付电子台账。
6、理赔系统应当设置赔款支付例外按钮,用于处理将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外事项。
例外事项的处理权限为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
上机构的理赔部门。
启动例外按钮后,系统允许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同时系统自动提示“该赔款计算书需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理赔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生效”,并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
财务系统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启动例外按钮支付的赔款项目。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