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文化事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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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5]5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1
【实施日期】2005.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05]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发展,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大市,如期实现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使首府真正“首”起来,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有关精神,本着加强首府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发展文化事业
(一)加快文化发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任务。
到2010年,全市要初步建成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符合文化发展自身规律的文化体制。
做到文化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普遍提高。
人均主要文化发展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全市综合文化实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化精品。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文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传播、营销进行改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品牌作品、品牌活动、品牌团体和品牌文化人。
把我市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三)深入开展城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创新。
继续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和“草原书屋工程”等。
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建设。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文化下乡活动、节假日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重要文物古迹和古代遗址。
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五纳入”。
搞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
加强革命文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围绕我市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战略,在2010年内建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
基本培育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文艺演出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文化业、音像图书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艺术品加工业、艺术培训业等骨干支柱的文化产业体系。
逐步形成以
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具有浓郁草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分类分步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
对主要依靠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侧重用人机制的改革。
在推进机制转换过程中,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障服务和搞好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收入可直接用于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
对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经营运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媒体单位,要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其经营部分可采取过渡期财政补贴方式,实施剥离转制,并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对艺术表演团体,在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的同时,要推进机制转换。
鼓励艺术表演团体与企业联姻,允许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整体或部分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建立既符合艺术规律又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
支持多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以收购、入股和重组等方式改造和兴办演出团体,逐步进入市场化运作道路。
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要直接面向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革。
(三)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和文化产业贴息资金。
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实行有偿借贷,滚动使用。
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项目。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