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南海的新“航行自由”观——反驳美国“过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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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3-11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职业院校教师职教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GDJY-2014-B-b269)阶段
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吕祯祯(1989-),女,山东泰安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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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提出保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和航行自由及安全。 这种提法更有益于南海沿海各国在共同恪守《南海 各方行为宣 言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友 好 磋 商 和 谈 判,以 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从而避免采取极端行动使 争议扩大化、复杂化。国际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就是 主权独立平等,而“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的五项合 作原则首先要求沿线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主权,即 在“一带一 路 ”国 际 合 作 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他 国 国家独立和内政以违反国际法基本精神的任何方式 进行侵犯 与 干 预。 而 “一 带 一 路 ”倡 议 提 出 的 互 利 共赢、和谐包容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延伸以及演 绎。同时,这为中国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之下 主张“航行自由”提供了支撑。
(二)“航行自由”理论的源流 “航行自由”源自海洋自由原则,是海洋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在海洋大国早期殖民扩张以及发展中 国家的贸易 和 对 外 交 流 中 产 生 了 重 要 影 响。15世 纪时,葡萄牙和西班牙意图通过宣称对大西洋和印 度洋的主 权、禁 止 他 国 的 贸 易 和 航 行 来 瓜 分 世 界。 英格兰提出反对,认为海洋可被所有人利用,不得为 任何人据为己有。直到 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家格 劳秀斯从自然法的角度撰写了《论海洋自由》,认为 海洋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人都有进行海上航行和 贸易的自由。[1]并且格劳秀斯认为海洋与内海和海 湾是不同的,后者可以被沿海国家完全控制。而沿 海国即使拥有对某一海域的主权,也不应阻碍其他 国家的航行自由。后来这种观念逐渐普及开来。按 照当时的国际习惯,普通商船和军事船舶并未明确 区分,因此军事船舶的自由航行未受限制。此后,航 行自由成为广泛承认的海洋治理原则之一。第一部 关于海上捕获和封锁的国际公约《巴黎会议关于海 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在 1956年诞生。该宣言并未出 现“航行自由”一词,但对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产生 了深远影响。后来又确立了海洋中立、普通商业航 行不受军事干扰等国际海战规则,奠定了航行自由 的法律基础。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了“公海自 由”原则,并将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航行 自由主要是在公海,自此“航行自由”原则由习惯法 转化为成 文 法。 而 后 来 的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明 确规定海洋作出五部分的构成。其中领海是一国享 有完全主权的领域,在此区域,此国可以独立自主行 使完全性排他性主权。可见,航行自由则适用于除 领海和毗 连 区 以 外 的 专 属 经 济 区、大 陆 架 和 公 海。 但航行自由 要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即 “和 平 目 的 利 用
2019年 10月 第 32卷 第 5期
阴山学刊 YINSHANACADEMICJOURNAL
Oct.2019 Vol.32 No.5
“一带一路”倡议下南海的新“航行自由”观
———反驳美国“过度海洋主张”
吕祯祯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以合理稳妥的方式应对南海问题至关重要。中美的争议在于一国 军舰在他国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以及一国军事活动能否发生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等。在有关南海问 题上,美国提出“过度海洋主张”理论来表明其实施的“航行自由行动”是一种维护“航行自由”权利的体现。 但“过度海洋主张”理论不仅挑 战 了 国 际 法 中 “和 平 利 用 海 洋 ”的 原 则,也 违 反 了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规 定。尊重沿海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安全是中国的航行自由所主张的基本理念,这是在国际法框架之下恪守“和 平利用海洋”原则,以积极寻求充分行使海洋航行权的方式来实现航行自由。
关键词:“一带一路”;航行自由;南海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19)05-0106-07
中国“一 带 一 路 ”倡 议 是 中 国 推 进 世 界 和 平 发 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维护周边环境安全的战略 举措。中国 “一 带 一 路 ”倡 议 的 推 进 离 不 开 海 上 自 由通行问题的解 决,甚 至 可 以 说 “航 行 自 由 ”在 “一 带一路”的建设和合作中起到相当重要的角色和地 位。对中国而言,中国南海沟通了印度洋与太平洋, 其优越地理位置不仅体现在航海便利上,同时也体 现在此海域上空的政治与经济效益匹配上。另一方 面,南海通道对我国能源安全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在南海的国际法立场上,中国主张的“航行自由”是 在不损害国际法以及沿海国主权的基础上,最大限 度地利用海洋航行和贸易的权利。这一主张符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利用海洋”以及“不得对 各国进行武 力 威 胁 ”的 规 定,有 利 于 保 持 与 南 海 周 边国家的稳定关系,也有利于妥善处理我国与东盟、 与美国的关系。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中美两国通 过各自主张 的 “航 行 自 由 ”理 论 进 行 博 弈 也 是 合 理
稳妥地应对南海争议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美国 的“过度海洋主张”缺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支 撑,甚至是对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错 误 解 读,明 显违反了其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
一、“一带一路”倡议丰富了“航行自由”理论的内涵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合作原则 在“一带一 路 ”国 际 合 作 高 峰 论 坛 圆 桌 峰 会 的 联合公报中,中国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基础之上提 出了五项合作原则,包括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和谐 包容、市场运作、平衡和可持续。其中,平等协商原 则强调对他国领土完整的尊重以及对他国行使主权 采取不干预的方式,这充分体现了五项合作原则建 立在《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之上。 因此“一带一路”倡议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之上开展 相应合作项目的协商和规划。在与东盟国家的交往 中,中国本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