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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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1.简述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二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三是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解析:本题考点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是物权法的灵魂。
它贯穿于物权立法的始末,物权法的各种规则的制定都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希望考生务必掌握。
知识模块:物权法概述
2.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正确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4)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则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3.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征是:(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涉及知识点:合同
4.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正确答案:(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此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5.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正确答案: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涉及知识点:公民(自然人)
6.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
自然人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私人的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和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相对应。
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决定了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决定了自然人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取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非因法律的明确规定,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知识点:自然人
7.简述自然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自然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
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由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涉及知识点:自然人
8.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正确答案: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涉及知识点: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9.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害;(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10.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正确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对其进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权益;(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全部民事活动由监护人代理。
被监护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自己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互动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监护人的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该条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
考生应认真掌握。
知识模块:民法学
11.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正确答案: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
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应具备的条件有:(1)合同承受须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并取得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2)被移转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承受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定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包括法人合并和财产继承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债的变更。
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
合同承受与法定承受的主要区别有:(1)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可为任意第三人;法定承受中的承受人只能是法定第三人。
(2)合同承受须债的当事人一方与承受人订立转让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不须取得承受人同意,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
知识模块:民法学
12.简述物权的概念及其与债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和债权一起构成了民法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结构也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展开,从而制定了分别适用于物权和债权的制度。
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提醒考生务必烂熟于心。
知识模块:民法学
1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4.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1)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二是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三是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
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一节中的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三大类型之一,在物权法上占据重要的位置。
作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类型的共通的特点构成了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作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知识,考生自当烂熟于心。
知识模块:担保物权
15.简述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
抚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
狭义的扶养是指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间的供养。
(2)亲属间的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由其近亲属进行保护。
(3)亲属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4)亲属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5)亲属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三节中的亲属权。
亲属是指因婚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也可以指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
在我国,相互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为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为一重要考点,提醒考生给予重视。
知识模块:人身权
16.简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具体如下:(1)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来实现的。
涉及知识点:法人和其他组织
17.简述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正确答案: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为交付。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于另一方的行为。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
(2)指示交付。
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占有改定。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涉及知识点:物权的一般原理
18.简述物权的特征。
正确答案:物权的特征有:(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排他效力。
(5)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6)在权利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涉及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19.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正确答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有:(1)驰名商标应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2)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驰名商标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涉及知识点:知识产权
20.简述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