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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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辅助生产、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
第七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三)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生产环境的监控,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生产应急处理;
(六)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应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