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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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矿区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区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矿区安全消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安全消防工作。
2. 矿区安全消防管理部门
负责矿区安全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等。
3. 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无事故。
4. 消防安全员
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
1. 消防设施管理
(1)矿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消防设施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并确保其易于取用。
(3)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2. 火源管理
(1)矿区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2)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3)矿区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3. 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2)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运行。
(3)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修复。
4. 消防通道管理
(1)矿区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
(2)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占用消防通道。
(3)消防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1. 矿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矿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五、火灾事故处理
1.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疏散。
2. 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